利用在寄递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客服王某拉着妻子、朋友贩卖客户个人信息,短短两个多月获利24万余元。2022年8月30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后,3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前不久,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入选。
1996年出生在江苏如皋的王某,初中毕业后就一直辗转在汽修店、饭店、工厂打工。2020年10月,王某入职某大型寄递公司,在该公司的下属子公司担任全国客服,每天负责答复客户咨询、处理问题订单,工作忙碌但也充实,收入还算稳定。2021年5月,一次偶然的机会,王某在网络上浏览公司相关贴吧,看到有人发布消息“有某寄递公司的客服吗,加Q一起发财啊”。“兄弟,我是某公司全国客服,贴吧来的。”王某心生好奇,加了对方留的QQ号码。屏幕另一头的周某收到好友申请,立刻心领神会加了王某:“根据我的要求帮我查客户寄递信息,我按照每条7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王某一听有如此高的收益,当即就心动了,答应了对方。但周某也留了个心眼:“我得看看你是不是真的能查,我这里有个手机号码,你先查查这个手机号码关联的快递信息,我验证通过后你就可以正式开始了。”王某立刻通过公司系统查询周某提供的手机号码,并说出该手机号码的发货人信息、收件人信息和快递运输状态。周某确认后,这才放下心来。之后,王某除了在公司正常上班,还要避开同事,偷偷按照周某的要求查询信息。2021年6月,因疫情原因,公司允许部分考核靠前的员工申请居家办公,王某因平时工作表现良好,获得批准。为了方便工作,公司特地给王某连接了内网专线,并提供专门电脑供其使用。谁料,这给了王某可乘之机。由于查询的信息无法直接导出,需要手动把信息一条一条地打出来,王某既要完成公司派单又要查询大量信息,有些难以应付,为此他拉上待业在家的妻子董某一起“赚钱”。为了不打扰家人,王某让妻子董某专门租了一间车库,配置了电脑等物品用来“办公”。夫妻二人分工协作,王某负责和买家保持联系,董某则按照要求查询信息并汇总。一天下来,二人最多的时候能查询上千条信息,卖出后能赚到9000余元。2021年7月29日,如皋市公安局接到举报,称王某所在公司有客服贩卖寄递信息。公安机关经过调查,发现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于同日立案侦查。董某听闻警察找过王某,觉得贩卖信息的事情可能已经败露,立即联系王某询问情况,发现电话无人接听,随即主动投案。到案后,夫妻二人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很快,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身份信息又将买家周某等人(另案处理)抓获归案。经审查,王某夫妻非法出售的公民个人信息含有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买家购买这些信息用于推销产品,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出台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此信息类型属于普通公民个人信息。“由于王某、董某发给买家的公民个人信息未能全部提取,且出售的信息均以图片方式传递,一一核查信息数据难度大,难以认定具体犯罪事实。”办案之初,如何确定非法查询信息数量让侦查人员犯了难。2022年3月,应公安机关邀请,如皋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取证。“虽然难以查明王某具体的出售条数,但买家和王某之间素不相识,经济往来全部为贩卖信息所得,或许可以从这方面着手。”检察官了解情况后,再次分析现有证据,向侦查人员提出以违法所得认定王某等人构成犯罪的思路,建议将侦查重点转移至违法所得金额上,及时调取转账记录,固定犯罪证据。经查,2021年5月至7月,短短两个多月的时间,王某和董某二人非法获利共计24万余元。经过释法说理,二人在侦查阶段主动退出违法所得8万元。在梳理转账记录时,侦查人员发现周某等人在作案期间,除了打款给王某,还打款给过一个叫宋某的人,但进一步追踪钱款去向,发现钱很快又转给王某。侦查人员经讯问王某后得知,宋某是王某的朋友。据王某交代,他的微信账户因收款过于频繁被封禁,再加上担心罪行被发现,他就借了宋某的微信收款码。而宋某明知王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事实,仍然帮助王某转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2022年5月30日,如皋市公安局以王某、董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宋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办理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等寄递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隐藏着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线索,需要重点关注。”办案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为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该院组成了由刑事检察官、公益诉讼检察官共同参加的跨部门办案组。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发现,王某是寄递公司的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并不在寄递公司,而是属于某人力资源公司。而刑法第253条之一第2款规定,将履职中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从重处罚。那么,王某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利用履职便利查询寄递信息并出售?检察官分析认为,王某的工资由寄递公司打款给人力公司发放,对员工的平时考勤、日常监管均由寄递公司进行,王某的履职和服务内容均为寄递公司业务范畴,王某出售的信息也是在寄递公司履职和提供服务中获取的。因此,应当认定为王某是利用履职便利,需要从重处罚。而且,根据刑法相关规定,王某属于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宣传,检察机关督促王某、董某退出其余16万余元违法所得。在民事责任方面,因王某、董某二人侵犯了众多主体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6月30日,如皋市检察院在对该案提起公诉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王某和董某承担24万余元的公益诉讼赔偿金。庭审前,二人自愿全额缴纳了赔偿金,检察机关撤回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2022年8月30日,如皋市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对此案作出判决。“邮政管理部门对寄递企业负有监督管理职能,本案暴露出主管部门存在对寄递企业的日常监管、对从业人员的宣传引导不到位等问题。”在办案的同时,如皋市检察院于2022年7月12日向该市邮政管理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进一步强化对寄递企业的监管,定期开展以案释法宣传教育,并对全市寄递企业开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问题专项排查。
收到建议后,邮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通过法律宣讲、专项检查、座谈会等系列活动,提高寄递企业员工的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同时要求各企业全面开展倒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行业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通报,并邀请检察机关进行专题案例通报、警示教育。2022年8月9日,如皋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如皋市检察院联合邮政管理部门,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辖区内寄递企业代表旁听庭审。“我很后悔,不仅害了自己的家庭,也害了朋友,我对不起他们。”在法庭上,王某一边忏悔,一边捂着脸流下了眼泪。“这个案件很有典型意义,被告人现身说法,给我们上了一堂法治课,以前法律意识确实不强,现在知道这种行为是违法犯罪,绝对不能做,否则付出的代价太大了。”庭审结束后,在检察机关组织召开的座谈会上,寄递企业代表发表了观庭感受,“我们回去后也会讲给员工听,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同时在制度方面进行规范。”案件办结后,如皋市检察院对王某曾经任职的公司进行走访,了解公司监管机制和运行状况。“公司虽有专人巡查,但重点检查的是8小时工作时间内是否完成规定的派单,对异常查单关注不到位。”公司章经理向检察官介绍,“而且我们也没想到王某的这种行为是触犯刑法的,我们以后要认真学习法律知识。”针对该公司在经营管理、信息安全、员工教育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如皋市检察院向该公司制发了检察建议。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进一步完善了居家办公审核、员工查询权限配置等规章制度,从源头堵塞寄递信息监管漏洞。同时,该公司定期将监管小组组织架构、运行情况及异常查单排查情况向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报,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违法犯罪线索。如皋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吴晓栋介绍,最高检“七号检察建议”发出后,该院积极推动建议在基层落地落实,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支持,将办案与长效治理相结合,牵头推动成立由邮政、公安等9家单位参与的寄递安全领导小组,建立信息互通、线索互移、同堂培训等9项制度,形成良好的沟通协作机制,共同推进寄递安全管理。为实现智慧监管,邮政管理部门主动将自主研发的智慧寄递平台嵌入该院公益诉讼检察指挥中心。平台接入后,检察官可以通过电子地图,全面了解和实时查询全市18家快递企业和209家寄递网点及从业人员的基础信息、违禁品查处信息以及寄递安全三项制度落实等情况。此外,检察官还组建了由寄递企业参加的寄递安全监管微信群,定期通报三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线上普法宣传。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检察官说法
【1】利用在寄递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客服王某拉着妻子、朋友贩卖客户个人信息,短短两个多月获利24万余元。2022年8月30日,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董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后,3名被告人均未上诉。
【2】前不久,最高检发布检察机关落实“七号检察建议”典型案例,江苏省如皋市检察院办理的这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入选。
来源: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