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1:00 服务地区

走“门路”办理转学 耽误孩子2年多学业还被骗45万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2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57次举报


“我的孩子已经2年多没有上学了,我现在也不确定我孩子的学籍到底在哪里,还被骗了45万元……”报案现场,被害人陈女士向警方陈述道。然而,与陈女士一同前去报案的朱某某却表示陈女士没有被骗钱,双方各有说辞,而这一切都缘于转学请托。



办理转学  四处寻求“门路”

故事要从2018年12月说起。当时,陈女士和丈夫丁先生为了让儿子转入心仪的小学可谓操碎了心,四处打听之下得知朋友宋某有渠道可以帮忙。经微信联系后,宋某答应对方可以帮忙去试试,并顺势向丁先生推荐了几所好小学,丁先生和陈女士一眼就在推荐学校里看到了他们心仪已久的学校,立马把学校定了下来。

随后,宋某联系到了声称做国际教育培训行业的好友朱某某,朱某某在得知宋某的诉求后一口答应了下来,表示自己有“门路”可以解决,让宋某转告家长安心等待好消息。

没过几日,朱某某便告诉宋某她已经联系到了“王教委”,对方愿意帮忙但是需要37万的请托费。宋某挂断电话后随即将这一情况转告给了丁先生,丁先生和妻子陈女士一番商量后,为了尽早解决儿子转学的这块心病,迅速筹钱转了过去。但最终夫妻俩得知心仪的学校本学期并没有转学名额,于是经多次催促后钱款原路返还。

一波三折  换所学校继续请托

这件事本已结束,但是朱某某并不甘心。灵机一动之下朱某某决定调转枪头换一所学校,表示需要45万的请托费,为了让陈女士夫妻相信自己有能力办妥此事,朱某某事先使用自己另外的几个手机号注册了数个微信账号,分别冒充“陈校长”“吴局长”“李老师”等人,并将这些微信号推荐给了陈女士。陈女士信以为真,同意了朱某某的建议,和丈夫两人咬牙凑齐了这笔钱陆续转给了朱某某提供的账户。

嗣后,陈女士夫妻便又开始了无止境的等待。期间,陈女士时常询问办理情况,而另一旁的朱某某要么回复“在办理”,要么回复“好了,好了”。

朱某某为了稳住陈女士心生一计,使用“陈校长”的微信账号给陈女士发送了一条消息,通知陈女士夫妻可以拿着材料去学校办手续。陈女士夫妻很是高兴,心想着转学的事情终于有着落了,夫妻两人整理好材料后按照约定的时间兴冲冲来到了学校门口,但是却被“陈校长”告知正在开会,让他们下次再来。夫妻两人等了一会儿后失望而归。

此后,朱某某轮流使用“陈校长”“吴局长”“李老师”的微信账号给陈女士夫妻发信息,以此来不断拖延,信息内容几乎都是通知他们拿材料去学校办理手续。然而,陈女士每一次都是吃闭门羹,“陈校长”“吴局长”“李老师”都以“生病”“开会”“车子坏了”等一系列理由拒绝见面。期间,朱某某还数次洋装陪同他们一起去学校办理手续,但是结局还是一样。


2022年1月,朱某某用“李老师”的微信账号给陈女士发送了让其于1月11日下午带材料前去学校办理入学手续的通知。到了办理入学手续的当天,陈女士喊上了朱某某一起陪同,但“李老师”一直没下来接待他们,两人在门口从下午3点多一直等到了晚上8点多,“李老师”的微信电话也一直未接通。朱某某以为用这样的小伎俩会让陈女士就此作罢,可万万没想到,这一次的陈女士气不打一处来,回想起一次又一次的闭门羹,她越想越不对劲,深感自己被骗。于是当场就决定打电话报警。这时,朱某某还在那边“贼喊捉贼”,表示也要打电话报警,喊着让公安机关查个明白。

水落石出  骗局全部浮出水面

两人来到派出所后,分别将情况告诉了警方,但两人口供的内容却不相同,陈女士表示自己被骗,朱某某却表示对方没受骗,双方各执己见。警方为了查明真相先让两人回家等结果。次日,警方经侦查将朱某某捉拿归案。

到案后,朱某某还想为自己的行为狡辩,声称她已委托“陈校长”“吴局长”等人办理转学事宜,且钱款都已经转入一名周姓男子的账户。可检察官经查证发现,朱某某本人并无“门路”或者办法帮助被害人办理转学事宜,所谓的“陈校长”“吴局长”等人均系朱某某一人分饰扮演,伪造聊天记录拖延案发。针对钱款去向,检察官发现朱某某在收款后,账户中确实存在部分钱款转入周姓男子的账户,但经多方查证,转出的钱款均为偿还债务,与办理转学毫无关联。

此外,朱某某还辩解称自己有偿还能力,但检察官在办案中发现,朱某某债台高筑,欠款已达八九百万元,且她被抓获时,银行账户余额仅有50余元,有偿还能力的辩解不攻自破。加之自始至终,朱某某都一味地虚构事实,采用拖延计策,主观上也隐瞒真相,并未将事实情况告诉过被害人。

办检察官认为:

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诈骗罪。日前,嘉定区检察院依法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朱某某提起公诉,经人民法院审判,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近年来,请托诈骗已是老生常谈,但还是有一些人喜欢通过所谓的“门路”走捷径,留给了骗子可乘之机,结果得不偿失,就如本案中的陈女士这样,既损失了钱财也耽误了孩子的学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检察提醒

现如今,无论入园、入学还是转学、升学,相关职能部门都会在官方网站及时公布信息,明确标注相关条件,有相应需求的家长一定要通过官方渠道咨询,提高警惕,预防别有用心之人利用所谓的“门路”设套行骗。


文章来源:上海嘉定检察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 执业11年
  • 15221217839
  • 上海昊坤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5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5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31%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0829分 (优于97.72%的律师)

  • 响应时间

    半天内

  • 投稿文章

    1529篇 (优于89.89%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621569 昨日访问量:1546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