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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分平台”提供高额返利?实为犯罪!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3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30次举报

  为谋取不法利益

  明知可能是犯罪所得赃款

  还以提供银行卡账户、转账等方式

  予以掩饰、隐瞒

  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林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成立专门的“跑分”团队,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接收钱款,并加入多个网络聊天群接收上家发布的指令,随后根据上家指令将钱款转入指定的账户。上家按团队转账总金额的千分之三点五计算提成给该团队,邹某某再按个人转账总金额的千分之一点二计算提成给个人。在此期间,被害人李某等8人相继被网络诈骗,共计有人民币393123元的诈骗款项在转入邹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银行账户后被转移。

  裁判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邹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八万元至三万元不等。

  三被告人均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峥

  “跑分平台”指以跑分返利为诱饵,通过各种形式获取个人微信、支付宝、银行账户等大量支付账户,通过“化整为零”的方式将非法资金隐藏在大量用户的正常流水当中进行转移,再“化零为整”进行资金归集。相较于传统点对点支付和第三方支付,“跑分平台”参与人数极多,资金快速分散转移,极难追踪监管,目前正成为电信诈骗、跨境网络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资金的主要手段。

  本案中,三名被告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成立跑分团队,明知上家钱款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而协助上游犯罪分子将巨额资金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帮助犯罪分子逃避监管追查,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法院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定罪量刑,有力打击了此类犯罪行为。法官在此提醒,跑分平台通常打着“高额返利”的幌子骗取个人支付信息,广大群众要擦亮眼睛、提高警惕,切莫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3】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4】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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