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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银行卡“跑分”,“罪”后一场空……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95次举报

近日,滨海新区法院

对刘某某等“跑分”“洗钱”团伙

参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依法公开宣判

 案 件 详 情 

 2021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刘某某伙同被告人马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在境外人员资助、指挥下,雇佣孟某某、张某某等人从事“跑分”“洗钱”工作。

自他人处购买实名开立的银行卡

并持卡主手机下载相关APP后

绑定银行卡

对卡主进行刷脸认证

将银行卡U盾插在笔记本电脑上

境外人员远程操作笔记本电脑

对犯罪所得进行操作转账

涉及转账资金

共计480余万元

 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刘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被告人马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孟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官提醒

所谓“跑分”就是通过银行卡或微信、支付宝账号,为网络赌博、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非法资金转移的渠道,将涉案资金分流“洗白”的犯罪行为。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等服务均涉嫌违法犯罪,切莫贪图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

 (一)一年内曾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的;

 (二)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三)掩饰、隐瞒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损失无法挽回的;

 (四)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进行追究的。

【2】人民法院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上游犯罪的性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依法定罪处罚。

【3】司法解释对掩饰、隐瞒涉及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的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构成犯罪已有规定的,审理此类案件依照该规定。

【4】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文章来源:天津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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