捡到他人信用卡
自己能“刷”吗?
下面通过河南省浚县法院审理的
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来了解
案发后
李某主动退还全部涉案款
公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
李某拾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
符合“两高”司法解释
关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属于《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
信用卡诈骗行为
且属于诈骗数额
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
“数额较大”范畴
怀着侥幸心理在ATM机试刷
没想到竟猜中密码
便心生贪念
冒充卡主在多台ATM机取款2万元
用于偿还网贷和个人消费
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冒用他人信用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
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之规定
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
以信用卡诈骗罪
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并处罚金二万元
提醒大家
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
银行卡、社保卡等
并及时修改初始密码
如不慎丢失
应立即挂失、及时补办
拾到他人信用卡、现金等财物
应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
及时交到公安机关
莫因一时贪念
遭受牢狱之灾!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二)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但是,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二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文章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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