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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突破“零口供”!伪劣成品油销售额最终被认定为2.7亿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2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4次举报

远离市中心的一处偏僻空地存放着一批编号不同的油罐,公安机关在周密布控后终于抓获了涉嫌制售伪劣成品油的不法人员。然而,摆在检察官面前的却是“零口供”的困局以及没有销售类目、语焉不详的电子账目。浙江省杭州市检察院运用大数据揭开了真相,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2年5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3亿元;判处戴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同时,法院判令张明向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检察院交付赔偿款107万余元,戴君在90余万元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人提出上诉。近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数据开口说话


张明曾是一名公职人员,因挪用公款获刑并被开除公职。2017年出狱后,他突然发迹,摇身一变,成为多家能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成品油。2019年,行政执法机关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却扑了一场空。2020年,公安机关周密布网,终于从张明处查扣未销售油品400余吨,从二级经销商处查扣油品10余吨。这些被查扣油品的平均硫含量超过标准值16倍,货值只有100余万元。随后,公安机关找到了部分下家,根据他们的指认和提供的转账凭证等证据,在2020年底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将销售金额锁定为2000万元。

现场查扣的电子账目有销售金额、数量、时间,唯独没有销售类目,只有一个“油”字,没头没尾,指向不明。看着语焉不详的电子账目,检察官认为背后还有尚未查清的猫腻。


经检察机关协调,9部手机留存的127.9G、824万条微信聊天记录,在技术部门的支持下被成功恢复。电子证据清楚地显示张某及员工联络上家采购、拉拢下家销售、指使送油工逃避检查、腐蚀公职人员等往来细节。“我就是调油的,主要做国六(燃油的一种类型)”“去年基本每天几车,今年拿得少了”“有检查,让送油工避一下”“混油比例很讲究的,加点绿粉,绿油油的更好卖”“我做的国六质量和加油站的一样”……这些证据真实、客观地再现了制售伪劣成品油的全过程。

重现犯罪现场


2021年3月,为了进一步调查核实混油和销售细节,检察官们回到张明储油、混油的主要作案地某油库复勘现场,发现此处有大片空地及一排三层平房,远离市中心,平时人烟稀少,非常隐蔽。无人机航拍显示,现场共有13个油罐,其中有10个卧罐隐藏在后院的杂草中,3个油罐放置在前院空地上,2个竖立、1个横放。实景细节拍摄显示,油罐与油罐之间使用皮管连接,用阀门控制油品进出。


在油库空地下方,还埋有地下管道。不同品质的油品在后院卧罐中混合后,通过地底深处流入前院竖罐中,再通过改装油罐车运往张明实际控制的民营加油站和其他油库,对外冒充符合国家标准的车用柴油销售。

  
与此同时,审计机关统计出了购销发票不一致的异常情况,并筛选、整理出了电子账目中记载的销售价格。检察官补充调取了当期国家挂牌批发价,发现电子账目记载的销售价格远低于批发价,这也印证了张明低价销售的成品油系伪劣柴油。
  
检察官运用大数据取证、现场实地调查并通过专业审计,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将张明的销售金额最终确定为2.7亿元,后张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揪出漏网之鱼

  
这么大的生意,光靠一个人吃得下吗?检察官发现,戴君这个没被报捕的前股东需要重点关注。
  
面对讯问,戴君开始辩称自己就是打杂的,不管事。检察官敏锐地捕捉到翻供迹象,于是通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讯问过程,并充分行使补充侦查权,从早期进入油库工作的员工入手开展调查,用22份相关证人证言对证据进行补强。言词证据环环相扣,证实她参与了混油、调色、管理公司财务等工作。这也为后期戴君全面翻供后仍能顺利定罪打下坚实基础。
  
2021年5月,戴君被逮捕,参与的销售金额被确定为2.4亿元,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随着其余10余名涉案人员被依法查处,以张明、戴君为首的生产、销售伪劣成品油犯罪团伙被一网打尽。

亮剑公益诉讼

  
在案鉴定报告显示,非成品油的含硫量最高值超过国家标准的62倍。燃油不达标,会否加重空气污染?检察官第一时间将相关线索移送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

2021年5月,检察官们依法对张明、戴君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提起了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两人在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还承担了污染环境的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为何该犯罪团伙盘踞多年未被发现,整治行动也一度扑空?检察官们全面审查梳理了证据材料,发现4条职务违法违纪线索,同步移送相关部门。截至目前,已有3名公职人员被依法查处。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又被誉为“黑色的金子”,暴利之下犯罪暗流汹涌。重拳打击的同时,检察官们以工匠精神,力求极致,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不放过每一条线索、不放纵任何一个“保护伞”,以检察能动履职维护司法公正,做人民美好生活的守护人。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二)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三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十五万元以上的。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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