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期间,是家家户户团圆的时候,也是各个餐厅最忙的时候,某饭店的会计刘波(化名),看见一个包间门口的地上掉落了一张银行卡,他捡起来拿到收银台,用饭店的POS机随意刷了一笔12元,显示支付成功。接着,他将这笔交易用POS机撤销,把卡放在前台的抽屉里,等着失主前来认领。
一个多月过去了,依然没有人来饭店询问,刘波觉得这张卡应该不会有人来取了,再次刷了0.1元,尝试是否仍能使用,交易成功后便把卡揣进了自己的兜里。几天后,刘波通过饭店的POS机刷了一笔200元,然后从饭店拿出200元现金,这样一来,饭店的账就是平的。接下来,刘波便采用这种方法,每隔一个月左右便刷一次卡,金额大多是几百块。他不知道这张银行卡的免密支付额度的上限,最多单笔刷出来的是1000元。
一晃三年过去,刘波刷了最后一笔1000元,把卡给扔在饭店外路边的垃圾桶。
卡主这张银行卡关联着医保账户,平时基本不用,在与朋友聊天的过程中,对方提及每个月卡里都会有一笔钱,卡主才到银行查询账户的交易情况。当看到那么多笔刷卡记录均不是自己操作的,才得知该卡被盗刷了,然后选择了报警。
民警来到该饭店查询银行流水,并调取了收银台的监控录像。刘波做贼心虚,意识到情况不妙,便主动如实交代了整件事情的经过。经审查,至案发前,刘波在该饭店消费22笔,共计7000.1元。
鉴于刘波案发后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态度良好,平谷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检察官提醒
【1】本案给我们每个人提了个醒:任何类型的银行卡都应当设置支付密码,如果为了日常交易方便(如买菜、点外卖)开通了小额免密支付,请一定妥善保管好手机开机密码、支付密码、二维码等相关凭证,订制交易短信提醒服务。
【2】否则遇到像刘波这样“蚂蚁搬家式”的盗刷,很可能因为图一时省事儿而得不偿失。
文章来源:京检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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