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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离职高管骗取近千万元,到案后却要求“还我清白”,怎么回事?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73次举报
银行离职高管声称

可以帮人融资、承揽工程
骗取熟人钱财近千万元
到案后他辩称已经还款一半
希望警方和检察机关能够“还我清白”

见有人有融资需求,尹某摇身一变成为银行负责贷款业务的高管,可帮助融资上亿元;见有人需要承揽工程,他又表示自己可以“介绍工程”……直到被害人回过神来后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将其抓获,此时尹某辩称他与被害人的资金往来是正常的民间借贷。2022年10月27日,尹某因诈骗被害人房某、陈某钱财近一千万元,经湖北省宜昌市三峡坝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退赔诈骗所得。目前,该案执行程序正在进行中。

案发

前高管欺骗熟人钱财供自己享乐

2020年底,房某在一次聚会上经同学介绍认识了尹某,尹某自称是某大型银行武汉分行的业务总监。当得知房某的公司急需资金周转时,尹某提出可以帮房某融资,但同时以急需用钱为由向房某借款90万元。房某一心想筹集资金为公司周转,遂将钱款转账给尹某,并按照要求向尹某提供了融资所需的证明材料,但没想到这些申报资料如石沉大海,融资无果而终。

不久后,尹某又向房某谎称其正帮朋友运作武汉一处商业地产的买卖,该交易若能达成,他可委托朋友将售房款中的2亿元借给房某使用。随后,尹某以此次交易买方出现资金缺口为由让房某先行垫资1500万元促成交易。想着交易完成后自己能得到2亿元资金,房某思索再三后先后20余次向尹某转账940万元。

在接下来的3个月内,房某多次向尹某索要银行贷款凭据、地产交易信息资料,均被尹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此时的房某终于生出疑心,前往银行了解情况时却发现尹某在2021年6月就已经离职,同时得知业务总监岗位属于业务外勤序列,不具备信贷业务管理权或其他管理权。知道自己受骗的房某便报了警。

无独有偶,也是在2020年底,尹某通过原银行下属陈某某联系到其弟陈某,谎称可以帮陈某承接武汉市内一分包工程,因尹某曾经是哥哥的领导且两人平日相处较为融洽,陈某相信了尹某。而尹某以打点关系为由向陈某索要120万元的费用,陈某为得到该工程向尹某转账60万元。在屡次索要相关资料或钱款不得时,陈某前往尹某原任职单位了解情况后发现自己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尹某向陈某退款30万元。


经查,尹某承诺的地产买卖、分包工程均系其伪造。根据尹某前妻及相关证人证言,尹某沉迷网络赌博,其骗取的钱财均被用于偿还赌债或继续赌博。

狡辩

是借款不是诈骗,更没有赌博

在事实与证据面前,尹某却表现出超出常人的镇定。面对讯问,他声称自己确实在为房某周转资金想办法,但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实现;至于让房某垫付的费用,则是他们二人间的普通借款,他把940万元中的七八百万元借给了能够帮助房某融资的人,他把此事也告知了房某,只是没有告诉房某具体借给了谁,其余的100多万元确实流进了他自己的腰包。对于其前妻说的赌博输钱一事,他辩称是夫妻间的调侃,他没有赌博。讯问过程中,他不断强调自己年收入百万元,不存在诈骗他人钱财的可能性,面对关键性问题他以“仅想告知律师”为由拒绝回答。

对于诈骗陈某的事实,尹某更是不予认罪,辩称他确实想给陈某介绍工程,但因在联系过程中出现了问题才没有介绍成功,陈某转账的60万元不是“打点费用”,而是他向陈某的借款,当时他要给陈某写欠条,是陈某信任他没让他写。他还辩称已经还款一半,他若有诈骗行为就不会主动还款,希望警方和检察机关能够“还我清白”。

经向尹某原单位、商业地产的所有权方和运营方、分包工程的承建方等调查核实,警方查明尹某提到的商业建筑综合体是他虚构的,能够帮忙融资的朋友也是虚构的,他也没有能力帮助他人承揽到工程,而他诈骗所得的千万元钱款都流向了各地不同的银行账户,这些账户大多数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账户。

结案

犯诈骗罪被判刑14年

收到房某的转账后,尹某就利用不同收款人的银行卡将资金全数转出。经查,尹某将其中的216万元用于偿还个人欠款,将650余万元转至涉嫌网络赌博的“跑分”或其他账户。房某900余万元的亏空无法在第一时间得到弥补,且网络资金流难以捕捉,为此检察机关向管辖地公安机关发函,要求公安机关积极查封尹某的房产、动产等可执行财产。在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努力下,最终查封尹某名下房产,经鉴定该房产价值足以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最终,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尹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房某940万元,退赔被害人陈某30万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来源:检察日报 明镜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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