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后
男方拒绝依照判决将孩子交由女方抚养
并以孩子不愿与妈妈共同生活为由
请求法院变更抚养关系
法院怎么判?
许先生、祝女士于2014年登记结婚,2015年生育儿子瑞瑞。2019年,祝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诉讼离婚期间,瑞瑞一直跟随许先生生活。法院于2020年12月作出判决,准予许先生与祝女士离婚,瑞瑞由祝女士抚养。但上述判决生效后,许先生并未将瑞瑞交由祝女士携带抚养。 祝女士就瑞瑞的抚养问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在强制执行过程中,许先生于2021年8月以儿子瑞瑞不愿意与祝女士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许先生恶意不执行,并且引导瑞瑞讨厌我。法院判决由我直接抚养瑞瑞那天,我去幼儿园见瑞瑞,他非常高兴,亲热地叫妈妈,还拥抱我,根本不存在瑞瑞不愿意跟随我的情形。但之后他就不让瑞瑞上学了。
裁判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许先生的诉讼请求。 许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说法
【1】首先,夫妻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与离婚时均没有发生任何变化,许先生要求变更生效判决内容的客观条件并不成就。
【2】其次,许先生作为父亲,在平时教养儿子的过程中,将婚姻中父母双方的争执以及对对方的指责带入到孩子的养育中,缺乏有利于儿子瑞瑞人格发展的教养理念。
【3】再次,通过庭审可以看到,祝女士作为母亲,对儿子的心理状态较为关心,长远来看,有利于儿子瑞瑞人格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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