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刊发聊城法院文章《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骗取钱财——山东东阿一被告人犯诈骗罪被判刑13年》。
近日,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违法所得117.9万元继续追缴,分别退赔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自2018年5月成立东阿县凯诺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后,多次在其微信朋友圈及“东阿城市通”信息平台发布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虚假广告信息,承诺可以在外地企业办理虚假工资明细表、工作证明。
截至2021年底,王某某以办理养老保险为名,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现金收取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姚某某、黄某广、黄某涛、黄某柱、尹某英、孙某某各18.8万元(其中案发前退还姚某某4.5万元)、谢某某9万元、荣某某3万元、赵某利15万元、赵某娥16.3万元、刘某某15.5万元、黄某云13.9万元、尹某凡14万元。王某某将骗取的款项用于投资教育培训、归还贷款、退还骗取他人款项、家庭支出等。2022年4月24日,王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王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认罪认罚,退赔部分诈骗款项,可从轻处罚。对其违法所得应予继续追缴。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文章来源: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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