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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男士”推荐,投资电影“稳赚”,就问你心动不?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2次举报
“成功男士”发来添加好友申请

热心推荐“稳赚不赔”的
电影投资项目
并不断用“大制作大班底”
“高投资高回报”等说辞游说
张女士打了一笔投资款后
却迟迟等不到电影上映消息

当“成功男士”向你发来“投资电影获得高额回报”的招商信息时,你会不会心动?殊不知,这些“成功男士”物色到有经济实力的女性,添加好友后,不断给对方描述电影行业发展的美好前景,并夸大利润回报诱导对方投资,继而达到他们的真实目的——骗钱。


2021年9月,福建省泉州市检察机关就对这样一起案件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30余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退赃。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近日,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成功男士”发来添加好友申请


2019年,张女士刚把出租自家房屋的信息挂上网,就收到了陌生人林某添加微信好友的申请。看到对方的头像是一位衣冠楚楚的男士,张女士通过了申请。点开对方的朋友圈,张女士发现林某是一位事业有成的“单身成功人士”,朋友圈里晒的都是豪车、豪宅、出入各种高档场所的照片,还晒出了其投资、监制的多部电影大片。林某时常对张女士嘘寒问暖,二人聊了一段时间后,张女士逐渐放下了戒心。

“投资电影行业是个稳赚不赔的好买卖!”聊天过程中,林某有意无意地透露出自己对投资电影行业的看法。发现张女士十分感兴趣后,林某又趁机介绍,自己的公司目前投资制作的一部电影正在招商,一份投资份额是15万元,等到电影上映后就可以凭借认购份额分红,票房好的话可获得数倍回报。即使电影无法上映也不要紧,公司会把本金和利息退还给投资人。

一想到要投这么多钱,起初张女士也有些犹豫。林某就不断用“大制作大班底”“高投资高回报”等说辞游说她,并表示她可以去搜索影片的信息,了解一下拍摄进度。张女士上网一搜,果真发现了这部电影的大量新闻,电影公众号也在定期发布剧照、更新拍摄进展,还有明星加盟的资讯。这下,张女士放心了,给林某提供的公司账户打了一笔投资款。然而,迟迟等不到电影上映消息的张女士,却接到了来自公安机关的电话。此时她才知道,自己早已掉进了“杀猪盘”陷阱。

投资电影行业只是行骗噱头


原来,自2019年以来,黄某伙同俞某(另案处理)以某影视公司的名义,采取公司化运作的方式,组建市场部、招商部、战狼部等多个部门,部门又设发财队、入金队、火狼队等小队,并大量招募人员。

团伙内部分工明确,市场部负责直接寻找客户投资电影,招商部负责招募外部代理商吸引客户投资,并给付代理商投资款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分成,战狼部则扮演了内部代理商的角色,拉到投资后也可从中抽成。

为挑选目标人物,他们通过网络平台物色有经济实力的女性,以“想要租房”“加错微信号”等借口,添加被害人为好友。他们还虚拟了林某、江某等“成功男士”的形象,在朋友圈晒豪车、豪宅等照片,以降低被害人的警惕性。

团伙成员管某、廖某专门对代理商和部门成员进行话术培训,利用虚构的“成功男士”人设,与对方聊电影行业的发展前景,并夸大利润回报引诱被害人投资,待时机成熟就“开盘杀猪”。为提高可信度,该犯罪团伙还利用微信公众号定期发布公司动态、电影资讯,通过平台推送网络软文,发送宣传短信,甚至举办电影发布会,邀请被害人到场参加,从而达到“以假乱真”、骗取信任的目的。

2020年9月23日,石狮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犯罪团伙归案受审


案发后,犯罪团伙成员陆续被抓捕归案。经查,该案被害人多达600余人,遍布全国各地。该团伙非法集资近1.5亿元,其中被用于电影拍摄的还不到十分之一,绝大多数资金都被团伙成员挥霍殆尽。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团伙成员以公司化的形式,大肆招揽业务员及代理商,使用虚假的身份、伪造人设,骗取被害人信任后引诱被害人投资电影,后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抽成及主犯个人挥霍,极少部分资金被用于电影拍摄,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因该案涉及金额特别巨大,2021年4月,石狮市检察院将该案呈报泉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2021年9月,泉州市检察机关对黄某等30余人提起公诉。

2022年7月,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判处管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各并处罚金,责令退赔退赃。部分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近日,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于该案涉案人数众多,另有部分被告人案件尚在审理中。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1】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2】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同时具有本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情节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3】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在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来源:检察日报 法治新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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