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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法院宣判首起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刑事案件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44次举报

近日,襄阳高新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该案系高新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合议庭自实行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 “三合一”以来审结的首起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2年1月11日,襄阳某酒业有限公司的吴某文(另案处理)电话联系好友吴某购买20万元的高仿飞天茅台酒自用,并安排夏某(另案处理)向吴某账户转入20万元人民币,告知了收货地址、收货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之后,吴某在贵州省仁怀市购买50件(共300瓶)高仿茅台酒,并于2022年1月13日通过物流运送吴某文公司。同月16日,夏某收取酒后被民警现场查获。2月14日,吴某在贵州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被民警查获。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批高仿茅台酒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值44.97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鉴于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其做法是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2022年6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襄阳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全市涉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及捕诉一体办理的通知》,确定襄阳城区及下辖各县市区范围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襄阳高新区法院集中管辖。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该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法条已调整为违法所得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刑法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1】 “ 知识产权案件“三审合一”是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统一集中审理的审判机制,其做法是将涉及知识产权的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全部集中到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2022年6月,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襄阳市人民检察院、襄阳市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对全市涉知识产权一审刑事案件实行集中管辖及捕诉一体办理的通知》,确定襄阳城区及下辖各县市区范围内的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襄阳高新区法院集中管辖。

【2】本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于该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职能作用,有效打击和震慑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维护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


文章来源:襄阳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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