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秦先生请姐姐秦女士帮助买房,房屋登记在秦女士名下,但是并没有将买房的事情告诉自己的配偶陈女士。2016年,秦先生因为心脏病突发抢救无效离世。陈女士在整理遗物时发现,亡夫秦先生生前多次向其姐姐秦女士汇款,查询了秦先生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后,发现了秦先生曾瞒着自己买房的事。
秦先生去世后,陈女士与夫家还因继承纠纷产生过诉讼,诉讼中并未涉及该套房屋或者委托购房的款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陈女士以委托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亡夫秦先生与秦女士之间的委托合同,并要求退还购房款453万元。
陈女士称,在起诉前,其找秦女士多次协商,被告秦女士告诉自己,之所以一直未提及房子的事,是因为弟弟秦先生在生前就特意交待了她,买的房子是要给儿子秦某的,秦先生不希望陈女士知道这件事。秦女士打算等侄子秦某成年后,主动将房子交还给秦某。
开庭时,秦女士答辩称,第一,涉案房屋登记在秦女士及其配偶名下,与秦先生无关;第二,其确实收到过秦先生的汇款,但并非购房款,而是弟弟对姐姐多年帮助的回报。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发现,秦先生去世后,继承人并非仅有陈女士一人,故依职权追加了其他合法继承人作为案件的共同原告。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秦先生与秦女士之间是否就购房事宜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法院基于秦先生向秦女士转账的事实,综合考虑秦先生与秦女士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以及陈女士与秦女士之间的通话记录,依法认定秦先生于2013年曾委托秦女士在北京购房,并已经向秦女士支付了448.30万元的购房款,二人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 秦女士辩称涉案的转账系秦先生对其的赠与,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纳。最终,判决确认秦先生与秦女士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解除,并判令秦女士将购房款返还秦先生的合法继承人。后秦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借名买房人已经过世,继承人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法院按照原告所起诉的法律关系,结合房屋出资、购房票据及产权证书等材料情况,综合判断借名买房的真实性。如果实际出资人或实际权利人没有相关购房资格,即使借名买房客观存在,也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只能要求退还款项。 法官提示:司法实践中,借名买房的情况非常复杂,存在诸多法律风险。有的借名买房当事人,会通过协议来确定房屋产权归属,这种行为如果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存在被确认无效的风险,还有可能导致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有的借名买房的名义购房人将房屋转卖,或者设定财产权利限制,导致实际出资人行使物权存在障碍,导致纠纷迟迟无法解决。而且,借名买房的双方大多相熟,待发生争议时,纠纷解决将更为棘手。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应遵守相关的房屋管理政策,慎重考虑借名买房,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四条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终止的,委托合同终止;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 文章来源: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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