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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应外合”窃取公司商业秘密 五人获刑并处罚金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47次举报

员工离职带走公司图纸另起炉灶,并串通原东家员工“里应外合”,一同窃取并非法使用公司商业秘密。近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宗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五被告人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五万元至四百八十万元不等罚金。

案情简介


2010年8月,徐某入职某里科技公司,担任产品研发工程师,并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2018年初,徐某离职后成立某得科技公司,利用在原公司内部系统获取的设计图纸生产产品,并以降价方式销售给原公司客户。其间,某里科技公司在职员工乐某等人将公司内部商业资料提供给徐某用于生产经营,甚至将公司客户转移至某得科技公司进行交易。2020年7月,某里科技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某得科技公司发送给供应商生产图纸的技术信息与某里科技公司涉案技术信息具有同一性,且两公司产品核心性能一致,互为可替代产品。经委托评估,某得科技公司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获利金额达600万元。


2021年5月12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徐某、乐某等五被告人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向龙华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里科技公司涉案图纸设计具备非公知性和商业价值,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依法认定为商业秘密。


徐某违反保密义务获取并非法使用某里科技公司商业秘密,其余四被告人明知徐某上述行为仍非法使用涉案商业秘密,五被告人违法性认识清晰,分工明确,犯意联络明显,共同实施了侵犯某里科技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某里科技公司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在审理期间,经法院释法说理并多次组织调解,徐某、乐某等均认罪认罚,同时五被告人积极赔偿某里科技公司损失并达成民事和解,某里科技公司对五被告人予以谅解。


综上,法院分别判处五被告人六个月至三年二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对乐某等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对五被告人各处五万元至四百八十万元不等罚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律师提示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刑法已调整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1】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本案是典型的“团伙性”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在商业秘密的认定、侵权同一性的判定、犯罪行为的查明、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方面进行了充分的分析论证,定罪量刑适当。

【2】同时,本案也是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的具体实践,创新性地将“民事和解”融入到疑难复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过对案件争议焦点逐一剖析审理、充分释法说理并多次组织调解,被告人均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权利人获得谅解,法院在量刑时将上述情节予以考量并酌情从轻处罚,既严厉打击了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又及时有效地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司法的惩戒和教育功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文章来源: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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