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害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蜂猴并烹饪食用,还发朋友圈炫耀……近日,云南省陇川县检察院起诉的棍某等六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六名被告人均被判刑。
2022年5月26日,棍某等人抓捕到一只蜂猴。次日,棍某伙同孙某某等六人使用扳手将蜂猴杀死,过程中还用手机拍下宰杀的过程。之后,六人将蜂猴进行清理烹饪并一起食用。
同时,孙某某还把宰杀蜂猴的视频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发布炫耀,被人举报后案发。
经鉴定,蜂猴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棍某等六人的行为致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遭受侵害,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平衡,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提起公诉前,检察官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释法说理,对六名被告人提出了适当的量刑建议。民事责任方面,因六名被告人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要求共同支付2万元公益诉讼赔偿金,被告人均表示自愿缴纳。
陇川县法院经审理,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七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法院支持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六名被告人连带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人民币2万元,并当庭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检察官提醒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不仅会触犯刑法相关规定,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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