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之间,往往有一定的经济往来。感情好时如胶似漆,送红包、送礼物……分手时开始算“总账”。那么分手时打的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呢?来看本期奉法说案:
借条是在原告胁迫之下写的,应属无效。原告给被告的转账,以及原告为被告购买的手表、衣物、家具等都发生在两人恋爱期间,有些还是为了两人婚后使用,均属于原告对被告的赠与,不应认定为是借款。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
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借贷关系?
因此,上海奉贤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返还刘某借款217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法官说法
【1】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是一种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这种关系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分手费”。
原被告恋爱分手后,基于恋爱期间发生的经济往来,形成了在案“借条”,该借条属于结算合约,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转化型的借贷与原始借贷的审查标准不尽相同,并不严格遵循交付生效的一般借贷合同审查规则。
【2】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是指情侣分手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的金额,通常是赔偿所谓的“青春损失费”,这种赔偿一般是于法无据的,亦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3】但本案中,原被告之间分手时签订的“借条”,是对恋爱期间的转账、共同开支等经济往来进行结算后而形成,双方之间形成了转化型的借贷关系,并不是所谓的“分手费”,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借款。
【4】分手之后,双方要克制冲动情绪、妥善处理问题。如果经济往来较多,应友好协商处理,可以签订一份详细的结算协议,避免后续纠纷。如果存在一方被另一方胁迫签字的情形,被胁迫一方应当在事后及时报警求助。
文章来源:上海奉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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