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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经营“地下加油站”,犯危险作业罪!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7次举报

基本案情

李某购买一报废车辆改造成加油车

并联系无许可证的杜某提供汽油

在自家院内开个“加油站”

其妻子孙某负责为车辆加油

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广而告之

用便宜的油价吸引车主

生意越做越大

最终三人被检察机关

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

河南省延津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三被告人违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

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未经依法批准或许可

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的

经营、储存作业活动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其它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

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

依照《刑法》等相关规定

判处李某和杜某有期徒刑各七个月

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危险作业罪

是指在生产、作业中

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刑法所列三种情形之一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

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管制

该罪的成立要求

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本案中

三被告人在运输

装卸、售卖等环节

均没有相应的安全及防范措施

火灾、爆炸等现实危险持续存在

可能随时会导致发生

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故以犯危险作业罪惩处


危险作业罪的警示、预防效果

远远大于惩罚效果

该罪是“行为犯”而非“结果犯”

即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某种行为

即构成犯罪

危险作业持续存在现实危险

没有发生后果也是犯罪

时刻提醒人们

切勿因一时暴利铤而走险

危害公众和自身安全

因侥幸而违法犯罪

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

【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文章来源: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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