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兴刚律师团队 08:00-22:00
钟兴刚律师团队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15221217839
咨询时间:08:00-22:00 服务地区

新法实施后,上海法院发出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3年01月1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16次举报

2023年1月3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向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这是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3年1月1日正式施行后的本市首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基本案件情况


2023年1月3日,上海闵行法院正式受理一起离婚纠纷。该案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相处多年之后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间因琐事发生矛盾,但是为了孩子能够健康成长,原告一直未提出离婚。目前二人所生之子已满10周岁,而原、被告间情感始终无法修复,双方感情冷淡,婚姻状态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为保障当事人正当诉讼权益,确定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范围,更好地审理离婚纠纷案件,上海闵行法院特制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离婚案件财产申报表》《告知书》《保证书》并于立案当日便送达双方当事人,告知相关注意事项、敦促当事人依法如实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背景意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至此正式以法律形式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


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实行,将对今后离婚案件的审理工作产生深刻影响。此后,离婚案件中涉及财产分割的,当事人均须向法院主动、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对于怠于或者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新法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依据。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双方当事人开诚布公,形成诚信之风,同时也便于法院更好地解决涉诉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大大减少社会矛盾,进一步消弭社会不安定因素。

法官说法

在以往的离婚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告知当事人如实陈述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但当事人瞒报、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为查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人民法院要耗费大量精力进行调查,而对于逾期未报或遗漏申报的当事人却难以进行规制及处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首次将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义务明确为法定义务,人民法院责令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因而有了确切的法律依据。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不如实申报或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可据此推定当事人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对该方可以进行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的贯彻落实,在促进当事人如实报告夫妻共同财产信息的同时,也大大改变离婚案件的审判思路,最终将助力提升离婚案件的审判质效。

专家点评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的第六十七条,不仅将夫妻双方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共同财产确定为一项法定义务,还对当事人违反上述义务的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上海闵行法院发布的(2023)沪0112民初1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是新法实施以来上海法院发布的第一份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该申报令写明了该项制度的法律依据、须申报的共同财产以及共同债务的范围,并明确了申报期限以及虚假、隐瞒申报和违反申报期限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十分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仅充分考虑了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兼顾了合法债权人的利益保护,个案意义与社会意义十分突出,值得推广。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钟兴刚律师团队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221217839
    • 上海市百汇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6年

    • 用户采纳

      6次 (优于88.93%的律师)

    • 用户点赞

      2次 (优于85.8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26334分 (优于98.16%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1552篇 (优于89.46%的律师)

    版权所有:钟兴刚律师团队IP属地:上海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222417 昨日访问量:3389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