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
继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会因此而终止吗?
对已经形成抚养关系的子女,
继父母能否争取到抚养权?
近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大美于2007年5月与前夫生育女儿小花,2013年和大志自由恋爱,2015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大美将小花的姓改为随大志姓,并将两人的户口迁入湖南省新晃县,与大志在一个户口。
2016年8月,大美生下女儿小佳,一年后与大志一起外出务工,两个女儿平时由奶奶照顾。婚后初期,大美与大志感情较好,但近两年因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2022年8月,两人再次发生争吵后,大美离家出走,未再与大志一起生活。
2022年11月,大志诉至法院,要求与大美离婚,并争取两个女儿的抚养权。
另查明,小花5岁多时跟随大美、大志在上海生活,在6岁后便由大志的母亲照顾,在新晃县就读小学、初中。大美大志只在逢年过节回家探望,由大志主要负责两个孩子的抚养费。此外,大美父母身体状况不好,一直由大美弟弟照顾,大美主要在外打零工,居无定所,每月工资4000元左右。大志目前在上海务工,工作较稳定,每月工资约10 000元。
大美表示,愿意离婚,但其经济状况不好,居无定所,不适宜带孩子,且小花已经15岁,由她自己选择随父还是随母。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认为本案系家事纠纷,且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不能单纯地一判了事。承办法官征求了小花的意见,其明确表示继父大志对其较好,愿意跟随大志一起生活。大志也表示愿意继续抚养小花,但大美应承担抚养费。
经多次沟通协调,最终大志大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大志与大美离婚;继女小花及婚生女儿小佳由大志直接抚养,大美从2023年1月1日起每月支付每个小孩1000元的抚养费,直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官说法
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子女关系会因此而终止吗?
【1】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一定会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而终止,要结合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继父母是否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来分情况判断。
(1)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实际没有进行抚养、教育或者承担的抚养、教育义务很少,时间很短,则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当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消灭,继父母也无权要求对继子女进行抚养。
(2)当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且时间较长,则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此时,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不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的,则视为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自此协议解除;
(3)若继父母明确表示在离婚后愿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则双方之间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未终止,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此时,继父母是可以主张继子女的抚养权的。
【2】本案中,大志从小花5岁多开始便对小花尽到了抚养、教育的义务,时间已长达10年,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现大志明确表示在与大美离婚后,仍愿意继续抚养小花,大志与小花的继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因为大志与大美的离婚而消除,大志可以主张对小花的抚养权。
来源: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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