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且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近日,宣城市宣州区法院审结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支持了妻子要求确认赠与“小三”20余万元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返还的诉请。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李某与王某在生意中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22年7月,张某发现丈夫李某与王某的不正当婚外情关系,并发现丈夫多次私自通过微信转账及银行转账的方式赠与王某钱款共计208591.31元,其中包含多笔“520元”、“1314元”、“999.99元”、“6666.66元”等特殊数字的微信转账。张某曾联系王某要求其返还上述赠与的财产,但因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于2022年10月将王某作为被告、丈夫李某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期间,王某辩称李某于2021年1月通过银行转账给其的15万元是借给其用于开店并约定两年后偿还,系正常民间借贷行为。
承办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并未发现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形成了明确的借贷合意,也没有借条等,李某也未向王某主张过归还,这些都与王某事后在与张某短信中自认该款是赠与自相矛盾。因此,法院对该抗辩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该案中,李某基于与王某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向王某转账共计208591.31元,属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该行为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也未经妻子张某同意,损害了张某的合法权益,且有违公序良俗,故李某与王某之间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故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第三人李某赠予王某钱款208591.31元的行为无效,王某应予返还该款项给张某。
法官提醒
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赠予虽是一种你情我愿的民事法律行为,但是出轨一方对第三者的赠予行为严重破坏了婚姻彼此忠实的价值基础,违背了公序良俗,损害了配偶方的感情和财产权利,不能得到保护。而作为他人婚姻内的第三者,既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的谴责,最后还会落得“人财两空”的尴尬境地。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文章来源:安徽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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