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79亩土地被时任村党支部书记租赁给他人非法采砂。随后,该书记又以修建水利工程的名义,另辟土地再次非法采砂,共造成51.68亩农用地被严重破坏,造成生态资源损失价值高达525万元……10年后,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该村党支部原书记丁某等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督促修复被破坏的耕地,监督当地土地监管部门履行职责,该案由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提级至青岛市检察院审查办理。
今年11月30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判决两名被告人承担修复责任。12月5日,检察官回访时了解到,被毁坏的耕地已启动全面修复。
村支书牵头毁地
“村头的地闲着不能创造人民币,你考虑租给我,我给村里和村民一笔租赁费,用你的机械和人员采砂,你是搞工程的,知道这样可以赚多少钱。”2013年初春,一次与嘉惠公司(化名)老板于某的聚会上,于某的一番话让时任青岛市即墨区某村村党支部书记的丁某萌生了利用村里的土地挖砂获利的念头。
在利益的驱使下,丁某擅自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与嘉惠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村东79亩土地用于采砂。后于某伙同其小舅子张某在未办理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由丁某提供人员、机械,在该地块采砂对外销售,开挖深度超13米,破坏面积约有3至4个足球场大小。同时,尝到了甜头的丁某开始琢磨村里的其他土地。2014年至2017年,丁某假借修建水利项目的名义,在村西一处土地上非法采砂并对外销售,因采挖面积过大形成了一座小型积水水库。
这是一起非法采矿破坏耕地资源的案件,今年1月,土地监管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3月,丁某主动投案,张某被抓获,于某处于在逃状态。青岛市检察院及时指定业务骨干与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组成专班,负责调查取证和提起诉讼相关工作。今年9月26日,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以丁某、张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当地法院提起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司法部门提级办理
经承办检察官实地勘查,非法采矿区域的耕作土地完全被剥离,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坑体直立边坡存在滑坡风险,且无任何防护措施,容易引发人员跌落。如何修复耕地和消除安全隐患?如何督促当地土地监管部门切实履行土地修复监管职责?成为检察官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较多村土地被破坏,尤其本案中大面积耕地被损毁,大体量矿产资源被非法采挖,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至今也没有被修复。本案可以由市级检察院办理,通过刑事、民事诉讼衔接有效解决生态环境修复问题,并指导基层院统一此类案件的审查和办理,督促当地行政机关履行土地监管职责。”青岛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提出了将案件提级办理的工作思路,得到了支持。
依据青岛市检察院、市中级法院等8部门会签的《关于建立生态环境损害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衔接及生态环境修复多部门联动协作机制的意见》,青岛市检察院及时与市中级法院对接该案案情,并联合当地土地资源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共同勘验现场,最终双方决定将该案提级办理。10月14日,青岛市检察院审查后,一并将公诉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起诉至青岛市中级法院。
“村东和村西两块耕地植被层被完全破坏,已无法依靠生态系统自身调节能力恢复原状。”10月21日,青岛市检察院技术人员在勘验现场后,建议尽早启动恢复生态环境的修复措施。
经多方咨询和联络,青岛市检察院委托中国地质调查局青岛海洋地质研究所和青岛地质工程勘察院两个单位联合勘验现场,并制定生态系统修复方案,认定非法采砂行为造成耕地生态功能严重受损,可采用场地平整、渣土续坡、种植土回填复耕、缓坡绿化等治理措施,修复总投资为625万元。
青岛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法院,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保护局、即墨区自然资源局及三名耕地保护领域专家对生态系统修复方案进行了专业会审,最终形成了行政机关和专家评审一致认可的修复意见。
几十亩耕地获得新生
“被毁坏的几十亩耕地这些年已经寸草不生,请检察官帮忙把它们恢复了,我们可以继续在上面种植我们村的品牌产品无花果。”一位村民向检察官反映了他们的需求。
修复资金从何而来?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对两名在押被告人两次进行远程提审,并向二人释明破坏耕地资源应承担的刑事和民事双重责任,二人均表示自愿承担修复责任,家属亦表示愿意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但在约定的缴纳款项之日,家属突然反悔,他们向检察官诉说了心中的疑惑:“违法的事儿已经犯了,人也已经在监狱羁押了半年了,修复的钱缴不缴都没有太大影响,法院该怎么判就怎么判吧,留着钱还能坐完牢出来花一花。”
承办检察官发现,被告人家属是怕缴纳了修复保证金并不能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理,便及时向其释法说理:“主动缴纳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犯罪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可以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酌情考虑;如果不主动履行修复责任,检察机关可要求法院移送执行,两名被告人不可能逃脱应承担的责任。”
10月28日,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将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共计700万元,缴纳至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案款账户暂存,用于后续生态环境修复。
11月30日,青岛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后续修复事宜,由青岛市即墨区检察院向当地党委、政府作出专题报告,督促辖区土地资源监管部门履行监测、评估和验收修复等专项职责,对修复过程进行全流程跟踪,并建议开展耕地和资源保护专项执法活动,严厉打击非法破坏资源的行为。
此外,青岛市两级检察机关将联合法院、行政监管部门对修复完工后的生态系统功能进行跟进,充分利用修复后的连片土地,结合区域特色农业,打造多样化农业模式,提升高附加值特色农产品影响力。同时,在修复区周边设置修复工程相关情况宣传牌,宣传案件情况和修复成效,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的同时,做好以案明纪、以案促改。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破坏性采矿罪】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律师提示
[非法采矿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或者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在五万至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一)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
(二)采矿许可证被注销、吊销后继续开采矿产资源的;
(三)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开采矿产资源的(共生、伴生矿种除外);
(五)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情形。
在采矿许可证被依法暂扣期间擅自开采的,视为本条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
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数额,由省级以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经查证属实后予以认定。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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