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们打开网络媒体平台应用浏览信息时,有时候会在多个不同平台看到同样的广告。在为这些广告里“物美价廉”的商品而心动的同时,大家有没有想过,这些信息是被人刻意集中推送的?
这种通过广告宣传等方法引导客户浏览,将他站客户引导到自己店铺微商网站的行为,就被称为“引流”。
6个人如何控制5000余台手机?
今年年初,有市民向徐汇公安分局举报,在某媒体平台应用上看到了大量廉价的国际名牌男装图片广告。在对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的过程中,公安民警发现有多个知名网络媒体平台被大量投放了售卖国际名牌服装、箱包的广告,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货物来源存疑。经过进一步排摸,民警确认了这是一起通过“引流”进行售假的案件,并锁定了潜藏在背后的由张某建立的“引流”团伙。
在进行缜密部署后,公安民警一举于张某的“工作室”内抓获了张某及6名“引流”团伙成员。在抓捕现场,团伙成员正利用设备和数据线操控着房间里一组组架子上的5000余部手机,同时在多家平台上对外发布售卖假冒名牌服装箱包的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信息。
案件移送至检察机关后,张某等人向检察官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张某原先是一名服装行业从业者。随着线上交易逐渐成为主要的交易渠道,张某接触到了“引流”推广,并于2020年下半年通过网络自学了这方面的技术。之后,张某租了间民房搭设相关设备当作“工作室”,并对外招聘员工。等团队组建好后,张某就在网上推广“引流”服务,招揽想要在网络上推广自家商品的客户。
有客户找上门后,“工作室”就会效仿一些阅读量高的广告文案,加入客户商品的广告文字、图片、视频,并在评论栏里留下客户的联系方式,引导目标人群添加客服微信。由于每部手机通常只能登陆一个媒体平台账号,张某就购入了5000余部新旧手机,让手下员工使用设备和软件操控这些手机同时登陆账号,通过“信息海”战术,一方面是加强“引流”推广的效果,另一方面则是为了躲避平台的监管,这样即使大部分广告信息被屏蔽,也总会有“漏网之鱼”被推送。不仅如此,他们还会在关注正常用户的账号后,私发大量广告信息或嵌入广告的软文,引导他们添加指定的微信、QQ群。
对于自己“引流”推广的商品中含有假冒名牌产品,张某及团伙成员均向检察官承认了对此知情,并在“引流”推广时刻意进行隐瞒,以此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
浮出水面的制假团伙
在办案过程中,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一个专门生产仿冒国际知名品牌服装的团伙也浮出了水面。
2021年,黄某开设了一间服装设计“工作室”。只不过,这间“工作室”并不自行设计服装,而是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直接仿冒抄袭名牌服装设计,再把设计图、版衣和订单量发给员工曾某开设的服装加工厂进行生产。等曾某把做好的服装发回来后,为了让线上销售变得更为隐蔽,黄某就把这些印有假冒名牌LOGO的服装批发卖给代理商,随后同代理商通过张某团伙的“引流”推广服务,大大吸粉增流,把目标人群引导到指定的客服销售团队,并通过充满“套路”与暗示的话术引导来增加交易量,利用这种隐匿的方式来躲避市场监管。
据统计,直至案发,黄某等人对外售出的假冒名牌服装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余万元。
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28日,经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徐汇区人民法院依法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五个月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团伙内其余六人有期徒刑一年至六个月不等,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至六千元不等;依法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年至一年两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其余涉案人员均已另案处理。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等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利用信息网络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发布信息,并以此非法牟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这也是徐汇区首例通过网络渠道非法引流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案件。
而黄某、曾某未经授权擅自设计带有国际知名品牌的样衣后进行批量生产,并通过张某等人进行引流销售,根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张某等人的行为就属于法条中的第三项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浏览量等数据的价值也在不断增加,催生了“引流”这样的新业态。然而,不当进行“引流”发布信息行为,不仅会扰乱网络空间的正常秩序,还容易被犯罪分子利用,为违法行为的实施创造条件,成为黑灰产业链中的前端环节。除了本案中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外,借助“引流”实施的上游违法犯罪通常还有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开设赌场罪等。
非法的“引流”行为,犹如“大海捞鱼”,通过建群建网、发布广告、链接、二维码等信息给潜在有需求的人员,针对不特定范围内人员进行精准引流,从而形成上游犯罪与被害人之间的精准对接,加速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通常隐蔽性、迷惑性较强,组织化、规模化趋势明显。而且,非法“引流”帮助的违法犯罪活动受害人员、涉案金额往往颇多,社会影响与社会危害性均较大,所以大家在网上“冲浪”时要擦亮眼睛,仔细甄别,以防掉入犯罪分子设立的陷阱,检察机关也将重拳打击非法引流犯罪,坚决铲除非法引流犯罪滋生土壤。
同时,检察官还想提醒大家,在找工作或者兼职时,面对类似本案中“引流”工作这样“只要动动手指发信息就能赚大钱”的招聘广告,一定要提高警惕,千万不能为了“赚外快”而赌上自己的人生,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对违法犯罪行为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另外,知识产权凝聚着权利人的智力创造和劳动成果,是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社会建设的重要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在保护“创新”,是维护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检察官在此提醒经营者们,应当自主创新进行产品设计,或是在取得权利人授权后使用他人享有专利的产品,切勿直接山寨、抄袭他人,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
(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
(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
(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
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
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
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
(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文章来源:徐汇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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