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低价房源信息有没有兴趣了解一下?”“女士,您的房子还在挂牌吗?”日常生活中,许多人或许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一旦在房产中介登记过信息,各种各样的询问电话就会源源不断打来。今天的故事就从房产中介的客户信息说起。
被共享的信息
小康在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工作,因为工作原因,掌握了很多客户的房屋租售信息。为了更有利于促成交易,小康经常会将这些信息发到公司的微信群中。久而久之,小康加入的中介交流群越来越多,他掌握的信息也越来越多。
随着人脉资源不断积累,小康从公司辞职,开始独立门户。为了拓展业务,他购买了一款APP,将自己多年所掌握的包含房主姓名、联系电话、房屋地址、房屋面积等在内的数万条信息全部导入其中。
如果有其他中介想要获取相关信息,必须先向小康支付费用,再由他将账号和密码发送给对方,对方登录APP后方可查看。
渐渐地,小康的这款APP在中介圈中有了一定影响力,许多中介开始介绍从事其他销售业务的朋友向他购买信息。这些信息不仅可以帮助房屋中介们“开单”,还是股票、基金等理财销售们眼中的“潜在客户”。小康因此获利颇丰,却不知自己正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
被供出的APP
2022年,小康的一位“老顾客”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公安机关查处,在公安机关调查其信息来源时,“老顾客”供出了小康的这款APP。公安民警顺藤摸瓜,将小康抓获归案。
到案后,小康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但却并不认为这是犯罪。“这些信息都是客户主动提供并且同意对外发布的,怎么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呢?”
公诉机关认为,客户同意公开房屋租售信息是为了促成交易,并不意味着交易结束之后客户仍然愿意继续公开这些信息。事实上很多房主已经对持续接到相关询问电话不胜其烦。此外,小康向中介和其他个人长期有偿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对购买者利用信息的方式主观上是放任的态度。因此,小康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审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小康有期徒刑3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3万元。同时支持了公诉机关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请,判令小康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删除涉案APP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公共利益损失人民币2万4千元。
小康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出上诉。二审中,我们向小康解释了相关法律规定,小康出售的信息中包含了房主的姓名、联系方式、房屋地址等,已经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法律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房主公开房屋租售信息并留下联系方式,目的是为了达成租售交易,并非同意他人可任意使用这些信息。小康作为中介从业人员,不仅没有妥善处理这些个人信息以防泄露,反而将个人信息整理打包,在特定APP上出售给他人牟利,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规定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的,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和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康通过APP打包出售了数万条个人信息,显然已经侵害了众多个人的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小康表示服从一审判决,自愿撤回上诉。
打赢个人信息保卫战
互联网社会,每个人都与无数信息相关联,这些信息关乎着我们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事实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非常丰富。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如果随意泄露信息,很可能为诈骗等犯罪提供便利。
因此国家在2021年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保护进行了详细规定。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身份、财产等信息,如需要公开,也要注意进行特定标注,并在事后及时删除。如果因工作需要接触到公民个人信息,同样需要注意保密,防止造成信息泄露,更不能进行买卖交易,以免在成为犯罪分子帮凶的同时也让自己身陷囹圄。
文章来源:上海二中院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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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次 (优于85.39%的律师)
21215分 (优于97.75%的律师)
一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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