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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跑路“一条龙”服务?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12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7次举报


“现在回头看黄某洗钱案,我们会发现包括它的洗钱手法、资金流转等都具有洗钱犯罪的典型特征,但是刚受理此案的时候,这些特征都是不明晰的,我们只是认为黄某有可能涉嫌洗钱犯罪,在证据收集、案件定性等方面都有不少困难。”11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检察官章建向记者介绍这起跨境洗钱案时,回忆当时的困难仍然历历在目。

此前的11月3日,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黄某洗钱案是典型的跨境转移资产型洗钱犯罪,黄某通过境内转账人民币至指定账户、境外支付等值外币的‘对敲’方式,实现对上游犯罪资金的清洗。”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这样介绍。

提前介入一起集资诈骗案

说起黄某这起洗钱案,绕不过去它的上游犯罪——一桩2021年经《检察日报》报道上过微博热搜的集资诈骗案。
2017年8月至2020年1月,朱某成等人在无锡市滨湖区成立海某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某公司),以合买“体育彩票”为名,通过召开大会、体彩门店宣传、口口相传、微信宣传、授课等方式,公开宣传该公司配置有顶尖专业体育竞彩分析师团队、团队下注方案可以取得高中奖率,以经营期间持续只赢不亏以及高额月收益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集资款大部分用于发放奖金、支付佣金、本金赎回,以及员工工资、宣传费用等开销。
2020年初,无锡警方陆续接到40余人报案称被骗。同年2月24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提前介入该案后发现,这家公司涉嫌集资诈骗犯罪的“掌权人”朱某成是一名“90后”,案发时,朱某成等人集资诈骗共计3亿余元。
项目爆雷之后,朱某成发觉情况不妙,想一走了之,她便找到了认识多年的黄某。
“朱某成之所以找黄某帮忙,我们分析有三个原因。其一,他们曾有亲戚关系,黄某是朱某成的前表姐夫,有信任基础;其二,黄某曾经营一家体彩店,海某公司有时会通过体彩店真实下单购买一些彩票,黄某的体彩店就是他们固定的合作站点之一;其三,朱某成看中了黄某的金融专业背景和人脉关系,知道他有能力为她帮忙,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原因。”章建介绍。
黄某大学所学专业是金融,2008年大学毕业后一直在银行工作。长期从事大额信贷业务办理的他,接触了很多有钱人,其中就包括朱某成,这个亲戚让他很羡慕,这也让一直渴望发财的他心里有了微妙的变化。因此,当朱某成找上门来,黄某抱着侥幸的心态答应了,尽管明知朱某成非法集资涉嫌犯罪,但仍然设法为她洗钱、跑路提供了“一条龙”服务。

2022年4月24日,经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无锡市滨湖区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偷越国境罪判处朱某成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50万元,罚金2万元。

2300余万元存入60余个

“傀儡账户”


答应朱某成之后,黄某立刻想起了老同学黄某杰(公安机关已对其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上网追逃)。他记得黄某杰曾跟他说过,毕业之后要去菲律宾的地下钱庄工作。
“我联系上定居在菲律宾的黄某杰,问他能否提供几张银行卡来周转资金,他同意了,提供了邓某等7人的银行卡号给我。然后,我就在2018年12月1日、12月2日,先后让朱某成向这些人的银行卡内分批打入资金共计740万元。黄某杰收到钱后,扣除了20万元的手续费,先后将720万元资金打入我的司机李某(另案处理)的银行卡内。”黄某向警方供述,他在扣下20万元好处费之后,让李某将700万元从银行陆续取出,再把部分现金给了朱某成。
2019年1月,朱某成因涉嫌犯罪被警方问话。朱某成的母亲王某找到黄某,称女儿之前告诉她,有一笔1566余万元的钱款需要“周转”出来,可以找他帮忙。
黄某再次找到黄某杰,于2019年1月29日、30日,以5万元一笔散存的方式,将朱某成银行卡里的1566余万元分批转到了黄某杰提供的国内银行卡里。
就这样,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黄某为掩饰、隐瞒朱某成非法集资犯罪所得,帮助朱某成联系境外洗钱人员,将朱某成账户内共计2306.7万元资金分散存入黄某杰提供的60余个“傀儡账户”中。
随后,黄某杰所在的团伙将上述账户内资金又分散转至其他二级、三级账户,并以帮助换汇为由,通过境内将人民币转入“换汇客户”的银行账户、境外支付等值外币“对敲”方式,将资金转移至境外。此后,朱某成为在境内使用资金,又让黄某杰以上述“对敲”方式转移资金至境内黄某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黄某指使他人从银行提取现金后交给朱某成及朱某成的母亲,从中获取好处费60余万元。
2019年12月底,海某公司的资金链彻底断裂,朱某成决定与两名主管结伴出逃境外。
这次出逃,朱某成再次找到黄某帮忙,而黄某也再次答应帮她问问。
2020年1月,黄某知道朱某成实际控制的海某公司无法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投资本息后,应朱某成的要求,代为出售朱某成用非法集资款购买的2辆汽车,取得售车款104.3万元后,将其中的60万元转至朱某成的银行账户。
很快,黄某联系偷渡中介人员崔某印(已判刑)等人,帮助朱某成等3人顺利偷渡至缅甸。朱某成等人原计划逃往菲律宾落脚,却因疫情滞留在了缅甸。

2020年1月,无锡滨湖公安机关对朱某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犯罪一案立案侦查。3月31日,朱某成等3人被抓获归案。

紧扣资金流出、回流

两个关键节点

2020年6月19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在对朱某成等人涉嫌集资诈骗、偷越国境、职务侵占案审查逮捕时发现,朱某成供称有部分犯罪所得资金通过黄某转移,在案的银行交易记录证实与朱某成供述相互印证,该院认为黄某符合洗钱罪立案条件,于7月29日依法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很快,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对黄某以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同年8月12日,自知东窗事发的黄某到派出所投案自首,此前他已经从银行离职。
“现在几句话就能说清的洗钱脉络,当时我们在收集证据时其实存在很大障碍。在洗钱方式没查清的情况下,我们只能看到他把钱转出,但并不了解他把这些钱到底转到了哪里,这些钱到底转回来没有、转回来多少。”章建介绍,由于“傀儡账户”众多,中间环节很难理清,查清资金流向和流转过程是检察官着力解决的难题。而这些卡主的金融安全意识更让他感到担忧,他们多是在菲律宾经商或旅游的人,因为各种原因选择通过地下钱庄换汇,殊不知却被地下钱庄利用来钱。    
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提前介入后,针对黄某到案后不供认犯罪事实、涉案洗钱账户众多且分布全国、部分资金流向境外的情况,重点围绕资金流转脉络等引导侦查取证,建议查明资金流出的起始账户、途经账户和跨境转移的具体方式,从财务审计、人员核实等方面提出补证要求,为认定洗钱犯罪和追赃挽损夯实证据基础。
“由于上游犯罪还没有判决,对于黄某犯罪事实的认定,我们十分慎重。”章建回忆说,检察院为此组织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及时就检察机关对洗钱犯罪明知认定、罪名适用、上游犯罪关系等方面的意见进行沟通交流,统一法律适用,明确证据证明标准和取证方向。同时,引入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专家智库”,增强洗钱犯罪处置专业性。
章建介绍,对于黄某主观明知的认定,主要从其身份背景、职业经历、认知能力、资金流转方式、异常交易行为等方面综合判断分析。“黄某是金融专业毕业、有多年银行工作经历、将巨额资金散存至多个银行账户等,上述情况足以认定他对上游犯罪资金性质的明知。”
2020年9月18日,该院对黄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公安机关发出继续侦查提纲,引导补充侦查。
公安机关商请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协作配合,依托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平台和统筹调度优势,紧扣资金流出、回流两个关键节点,以朱某成起始资金账户为基础,核实接收洗钱资金账户情况,调取多个省市银行的60余个资金账户交易记录,分析资金走向,形成完整的资金流向图。资金流向与黄某司机证言、相关人员柜面提现记录等相互印证,最终认定洗钱后资金又回流至黄某处,黄某将洗钱资金交还给了朱某成及其母亲。与此同时,公安机关通过办理该案依法扣押、冻结共计900余万元,扣押黄某使用违法所得购入的汽车一辆,提升了上游犯罪追赃挽损总体成效。
2020年11月16日,无锡市公安局滨湖分局以黄某涉嫌洗钱罪、偷越国境罪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黄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12月30日,法院以洗钱罪、偷越国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305万元。

加强协作

提升侦查取证和审查质效

“我们在分析案情时发现,部分银行金融机构在反洗钱监管上存在预防、监督、查处不到位的情况。”章建介绍说,黄某曾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在短时间内将巨额资金散存至多个银行账户,资金返回后又多次至银行柜面大额提现,知法犯法的背后可能是金融机构存在管理漏洞;邓某等人的银行账户被提供给专业洗钱人员,其银行账户中存在大量与其资产状况不符的交易往来,上述典型洗钱手法及账户异常情况未被及时监管、查处,导致巨额非法集资犯罪所得被转移,反映出部分金融机构在反洗钱工作中还存在监管意识不到位、机制不健全的情况。
为此,2020年12月,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连续向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制发法律风险提示函和检察建议书。该院建议强化对银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健全账户异常情况监管机制,积极向司法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开展反洗钱监管倒查,定期开展反洗钱工作检查;严格落实金融惩戒措施,对司法机关认定具有买卖、出借银行账户行为,并提供洗钱行为的人员账户,组织开展金融惩戒工作,包括对相关人员开立账户进行限制、提高审核力度等,从源头上斩断洗钱犯罪利益链。
“检察建议内容与人民银行反洗钱工作中的各项举措高度契合,具备可操作性。”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副处长吴霄峙对检察机关表示感谢,表示该行收到建议后立即采取了倒查、惩戒等举措。
中国人民银行无锡市中心支行反洗钱处处长戴新海对黄某洗钱案办理质效表示高度认可,表示在党和国家不断加强反洗钱工作的背景下,将全力配合司法机关各项工作,共同努力做好打击洗钱犯罪工作,维护辖区内经济金融安全稳定。
据了解,2020年以来,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全方位加强对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引导公安机关发现洗钱犯罪线索6条,办理洗钱案件6件6人。
文章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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