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回头看黄某洗钱案,我们会发现包括它的洗钱手法、资金流转等都具有洗钱犯罪的典型特征,但是刚受理此案的时候,这些特征都是不明晰的,我们只是认为黄某有可能涉嫌洗钱犯罪,在证据收集、案件定性等方面都有不少困难。”11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检察院检察官章建向记者介绍这起跨境洗钱案时,回忆当时的困难仍然历历在目。
此前的11月3日,该案被最高检评为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黄某洗钱案是典型的跨境转移资产型洗钱犯罪,黄某通过境内转账人民币至指定账户、境外支付等值外币的‘对敲’方式,实现对上游犯罪资金的清洗。”最高检第四检察厅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这样介绍。
提前介入一起集资诈骗案
2300余万元存入60余个
“傀儡账户”
紧扣资金流出、回流 两个关键节点 加强协作 提升侦查取证和审查质效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明知”,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被告人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某一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误认为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上游犯罪范围内的其他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不影响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的“明知”的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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