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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1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41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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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陈某通过抖音、快手发布QQ群二维码,配上免费赠送“王者荣耀”皮肤等广告为QQ群“吸粉”;并雇佣蔡某等6人通过QQ聊天等方式,运用“话术”骗取入群成员提供微信账号及密码,并通过修改密码、解除手机绑定等方式获取该微信账号。陈某根据骗取微信账号的注册时长、活跃程度等进行定价并出售牟利共计34万余元。

2021年8月底,上述7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近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承担相应的刑事及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等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五万元至三千元不等;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等人支付赔偿金34万元。


被告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章来源: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官说法: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2】公民注册的微信号一般具有真实的所有人、真实的交易信息、真实的好友列表,部分微信号甚至绑定了个人银行卡、身份证等真实证件,相互结合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应受法律保护。

【3】因此,出卖他人微信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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