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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匿转移财产,恶意拖欠538名工人工资269万余元,判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12月09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15次举报

        隐匿、转移财产,不断找理由推脱,恶意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269万余元。经山东省东明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周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被告单位山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罚金2万元。

因该民建工程量大,山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先后雇用本地农民工600余人。在施工期间,随着工程进度的推进,该公司陆续支付了农民工部分工资,但直到2021年6月工程结束,该公司仍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269万余元。农民工多次打电话向周某甲、周某乙索要工资。周某甲等二人不断找理由推脱,并许诺资金马上到位,会及时发放工资,但却一直不积极履行。


今年初,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向东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求助。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迅速展开调查,并于2月23日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周某甲等二人在接到通知书后,仍未支付拖欠的工资。

7月5日,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经审查,公安机关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立案侦查。7月27日,周某甲到公安局投案自首。8月12日,周某乙被民警抓获归案。

今年7月,东明县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工作机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发现该案线索。由于该公司欠薪数额大、涉及人数多,被欠薪农民工诉求强烈,且该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涉嫌犯罪,该院遂依法启动提前介入程序,成立办案团队及时介入侦查。该院多次与公安机关召开座谈会,引导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确保案件证据充分、犯罪数额认定准确。

今年9月,该案被移送至东明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受理该案后,检察官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进行了深入调查,了解到在施工期间,周某甲等二人不断开展公司其他业务,将工地上的款项转移使用,还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支付劳动报酬,恶意拖欠538名农民工工资269万余元。

周某甲、周某乙被批准逮捕后,检察官会同侦查人员对二人进行释法说理,充分说明主动缴付欠薪对二人量刑的影响。最终,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偿还了所有拖欠的工资。

根据案情变化,检察官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向公安机关发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将证据清单、人物关系、资金流向等形成“三书一表”,并组织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究对周某甲等二人是否提出适用轻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作出上述判决。

案子虽然办结了,但东明县检察院的工作并未结束。在办理该案的基础上,该院主动将检察履职融入社会治理,全面梳理东明县黄河滩区迁建工程领域存在的农民工欠薪等问题,并向相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等保障性制度。同时,该院联合公安、法院、住建等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有效打击恶意欠薪行为。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律师提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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