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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不是“外快”“商机”,想卖就卖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1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2次举报

拿客户信息换红包

手机营业厅员工被判从业禁止


客户只是办理了一个新的手机号,不想却被营业厅工作人员钻了空子,将手机号信息拿去卖钱。日前,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对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同时发出从业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电信服务等行业。


刘某在广陵区某手机营业厅工作了近10年,对于为客户办理新号码、宽带等业务十分熟练。2021年3月,刘某收到一条陌生人的好友请求,对方发来一条“8元1单,有没有兴趣”的信息,让刘某疑惑不解。很快,对方向刘某介绍了一个“赚外快”的门道,“你告诉我一个手机号,在收到验证码之后立即发给我就行。只要确认无误,一单就能拿8元。”对方将刘某拉入了一个微信群,并告诉刘某,到时候只需将手机号和验证码发到群里即可。

对于常年为客户办业务的刘某而言,这个流程听起来并不复杂。而且她也明白,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只要自己找准机会,想要趁客户不注意的时候发送手机号和验证码也并非难事,于是决定试一试。

在一次为客户办理新号时,刘某先将手机号码发给对方,趁着为客户激活电话卡的时机,用工作手机接收验证码,紧接着就将验证码发到群里。很快,群里便有人给刘某发了一个红包。

尝到甜头的刘某便开启了自己的“赚外快”之路。只要有客户前来办理业务需要用到手机,刘某就把客户的手机号和验证码发到群里收取红包。渐渐地,群里很多人都添加了刘某的微信,将她拉进了更多的“业务群”。就这样,在短短几个月时间里,刘某利用工作便利,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将数百个手机号和验证码发给他人。

客户的信息到底用来干什么?刘某并不清楚,只大概知道别人收到验证码后用来注册各类软件,以新用户的身份领取平台大额优惠券或获取更低的折扣,或者在短视频平台以新用户的身份点赞,提升主播人气。但是一个手机号只能使用一次,于是便需要刘某这样能获取新手机号的人不断提供新号。

不久后,公安机关通过群众举报发现刘某的犯罪线索。刘某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今年5月31日,该案被移送至广陵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查,2021年3月22日至7月6日,刘某利用工作便利,未经客户同意,私自通过其微信将客户实名认证的手机号码及验证码发送到微信群中出售,获利3000余元。

广陵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刘某提起公诉后,日前,法院经审理作出如上判决。


“网上兼职”让网络公司老板

获刑又赔钱


曾经的网络科技公司老板,为牟取利益,干起了“网上兼职”,伙同他人窃取网购平台的大量客户订单信息,并出售给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经浙江省东阳市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法院近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何某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同时责令二被告人支付民事赔偿金129万元。

2020年12月,周女士在网上购买了2件衣服。不久后,她多次接到电话,称其账户被设置成网店商户,如不及时取消将被收取年费。起初周女士并未在意,但在对方准确报出她的姓名、平台账号、购买物品等详细信息后,周女士信以为真,便在对方的引导下进行转账操作,最终被骗9000元。


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先后将犯罪嫌疑人王某、何某抓获归案。王某交代,他原本经营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后因公司生意惨淡、入不敷出,于是决定在网上寻找兼职。得知网上有收购客户订单信息的需求后,王某看到了“商机”。


2020年5月,王某找到表弟何某,一同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非法登录电商客户信息管理平台,窃取客户订单信息。之后,王某又找来小舅子李某(另案处理),让其在网上联系收购订单信息的买家,并按照对方要求将订单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出含有姓名、电话、地址、购买产品等有效信息。王某将整理好的信息以每条0.25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客户。


2020年10月,王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初,被取保候审的王某因经济拮据,再次伙同何某通过向电商平台商户发送木马病毒的方式,远程操控对方电脑,获取电商客户信息管理平台账号密码,窃取某电商平台的客户订单信息。


经查,2020年5月至12月,王某、何某窃取客户订单信息共计1297万余条,并将部分有效信息进行出售,从中非法获利129万余元。王某、何某售卖的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造成多名被害人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2021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王某、何某不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于今年8月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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