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客户信息换红包
手机营业厅员工被判从业禁止
“网上兼职”让网络公司老板 获刑又赔钱
2020年12月,周女士在网上购买了2件衣服。不久后,她多次接到电话,称其账户被设置成网店商户,如不及时取消将被收取年费。起初周女士并未在意,但在对方准确报出她的姓名、平台账号、购买物品等详细信息后,周女士信以为真,便在对方的引导下进行转账操作,最终被骗9000元。
经立案侦查,公安机关先后将犯罪嫌疑人王某、何某抓获归案。王某交代,他原本经营一家网络科技公司,后因公司生意惨淡、入不敷出,于是决定在网上寻找兼职。得知网上有收购客户订单信息的需求后,王某看到了“商机”。
2020年5月,王某找到表弟何某,一同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非法登录电商客户信息管理平台,窃取客户订单信息。之后,王某又找来小舅子李某(另案处理),让其在网上联系收购订单信息的买家,并按照对方要求将订单信息进行整理,筛选出含有姓名、电话、地址、购买产品等有效信息。王某将整理好的信息以每条0.25元至1元不等的价格卖给客户。
2020年10月,王某因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初,被取保候审的王某因经济拮据,再次伙同何某通过向电商平台商户发送木马病毒的方式,远程操控对方电脑,获取电商客户信息管理平台账号密码,窃取某电商平台的客户订单信息。
经查,2020年5月至12月,王某、何某窃取客户订单信息共计1297万余条,并将部分有效信息进行出售,从中非法获利129万余元。王某、何某售卖的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造成多名被害人不同程度的财产损失。
2021年9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东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认为,王某、何某不仅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还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于今年8月对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法院经审理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检察日报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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