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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我真不知道这是犯罪!——帮信罪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1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1次举报
日,小W闲来无事,网上冲冲浪。

突然QQ群弹出一条信息吸引了他。
网名叫“你是不是傻”的小S问:“有没有人卖银行卡,高价买!”
小W一想:天助我也!最近正好缺钱花,不如就把我余额还有0.1元的银行卡卖给他,还能发财,真不错啊。于是联系了网名为“你是不是傻”的小S 。
“你好,你是要买卡吗?我手头有不用的卡可以卖给你,请问多少钱收呢?”小W搓搓手满怀期待等待回应。
.......
“银行卡+手机卡+U盾,每套1000元,多的话可以多给你一点哦。”小S回复。
“哈哈哈,你还真是傻啊,都听说过还价的,没听说过主动涨价的,既然这样,1500一套,我多找几个朋友一起去办卡,你看行不?”小W激动的在键盘上敲字。
“成交!办好卡之后联系我,办的多我们尽可能多给点。”小S说。
“OK!你们是不是用来网络诈骗的啊,这跟我有没有关系啊?”小W有点酷酷的问。
“没关系啊,你们又没有参与,到时候就说不知道就好了。”小S回复。
“OK,我去办卡了,回头聊”小W激动地把手机都扔在了空中,心想这好事我必须带着我哥们,还能从中间偷偷挣点差价,于是就赶快联系哥们小N“喂喂喂,快出来,带上你的身份证,我带你发财去!” 
殊不知,最傻的人是小W,还有他那“大怨种”朋友小N听信了他的鬼话也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案情回放:


经公安部门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小W和小N通知到案,后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小W和小N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

     海陵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小W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在泰州市海陵区等地办理的三张银行卡及配套物品(手机卡、网银盾)提供给小S等人使用并获取好处费人民币11500元。期间,被告人小W又介绍被告人小N办理三张银行卡及配套物品(手机卡、网银盾)提供给小S等人用于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并获取好处费人民币6500元。上述六套信用卡流转网络诈骗和网络赌博资金共计人民币8482529.15元,其中被告人小W的三套信用卡流转人民币3632764.43元,被告人小N的三套信用卡流转人民币4849764.7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W和小N明知他人利用信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结合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退赃缴纳罚金情况以及社区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小W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小N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自:泰州海陵法院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1】买卖、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或者个人身份信息的,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同时还涉嫌违法犯罪。

【2】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切记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被蝇头小利蒙蔽双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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