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经公安部门侦查,将犯罪嫌疑人小W和小N通知到案,后海陵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要求对被告人小W和小N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相应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小W和小N明知他人利用信用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结合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退赃缴纳罚金情况以及社区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小W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小N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文章来自:泰州海陵法院
律师提示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1】买卖、出售、出租银行卡、电话卡或者个人身份信息的,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同时还涉嫌违法犯罪。
【2】希望广大群众时刻保持警惕意识,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隐私,切记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被蝇头小利蒙蔽双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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