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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闪现”的网约车司机,判刑了!

作者:钟兴刚律师团队时间:2022年11月3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45次举报

        岳某是一名网约车司机,他通过外挂软件,修改定位信息,从平台中“薅”补贴、优惠券等“羊毛”。

2021年8月,某网约车公司进行内部数据监控时,发现平台内数名司机存在实际IP地址与订单路线不符,人脸识别结果与注册身份信息不一致,短时间内跨省接单等订单异常。例如,上午完成一例上海订单,同一日下午又完成一例北京订单。后经过该公司初步调查及研判,怀疑存在网约车司机虚假刷单,骗取公司平台优惠券和补贴的可能。同年9月,该网约车公司前往派出所报案。相关犯罪嫌疑人陆续被抓获到案。



检察院指控

2021年4月至8月间,被告人岳某利用其注册的某网约车平台司机端账户,通过虚构客户订单及使用某虚拟定位软件修改定位的方式,骗取该公司给予真实订单的优惠券、平台补贴、红包补贴共计人民币6.9万余元。


岳某供述

自己从其他司机处得知,有软件可以模拟跑单路线从而赚取平台的优惠券和司机补贴。具体操作方式是通过客户端使用优惠券发布订单,再通过司机端接单后通过模拟定位软件到达终点,完成订单获得佣金,从中赚取优惠券的差价以及平台对司机的补贴红包。一个月可以刷上百个假订单。自己起先是刷上海的假订单,后来听说北京的优惠券比较多,又通过模拟定位软件定位到北京刷假订单,本意只想“薅羊毛”,没想到会构成犯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岳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岳某在审判阶段赔偿被害单位全部损失并获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岳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法院判决,被告人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骗取公司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3部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在互联网产业快速发展的背后,互联网犯罪凭借其成本低、隐蔽性强的特点,逐渐成为不法分子的“掘金”渠道,利用平台漏洞非法获利、骗取补贴等侵害互联网企业合法权益案件与日俱增。网约车平台为吸引顾客及司机入驻,制定一系列优惠补贴活动,这本是一件双赢的事情,却不料被有心之人“薅羊毛”,违背市场交易中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亦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网约车司机借“薅羊毛”获取不法利益,逾越法律底线,为“薅羊毛”付出沉重代价。与此同时,网约车平台也应加强信息系统的更新、优化、管理,加强后台大数据统计、分析、监控能力,在监督司机的同时,不断排查漏洞、完善技术风控措施和运营管理手段。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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