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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3万元及其利息

发布者:任程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106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任开放,男,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原告:王X,男,198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涡阳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安徽XX律师。

被告:雷XX,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张XX(与雷XX系夫妻关系),女,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任开放、王X与被告雷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任开放、王X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XX、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任开放、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雷XX、张XX偿还任开放、王X本金53万元及利息10584元(以53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银行间拆借利率的4倍为标准,暂算至2022年3月25日欠付利息为10584元,实际应按前述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

2.依法拍卖、变卖雷XX名下位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花园××室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任开放、王X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由雷XX、张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雷XX、张XX系夫妻关系。2021年10月22日,雷XX、张XX以个人资金周转为由向任开放、王X借款60万元(实际借款53万元),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2日,约定月利率1.28%,按月付息,先息后本,借款期限到期日一次性归还本金;雷XX、张XX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视为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提前到期;雷XX、张XX应承担任开放、王X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如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应向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雷XX以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花园××室房产进行抵押,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任开放、王X按照合同约定向雷XX、张XX交付借款53万元,雷XX、张XX向其出具收据。后雷XX、张XX不在按时付息,截至2022年3月25日,已欠息10584元。任开放、王X多次催要未果。任开放、王X认为,任开放、王X已按合同约定交付借款,雷XX、张XX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任开放、王X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雷XX、张XX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任开放、王X提交的《抵押借款合同》、借款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汇款电子回单、不动产登记证明、结婚证、调解协议书、委托代理协议、律师代理费发票等证据,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10月22日,雷XX(借款人、抵押人)、张XX(共同借款人)因需向任开放、王X(出借人、抵押权人)借款,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人民币60万元的借款,借款期限共12个月,自2021年10月22日起至2022年10月22日止;借款用途为个人资金周转;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1.28%,年利率15.36%;担保方式为抵押,抵押物为房地权证萧龙城字第1××2号;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提前到期,借款人除需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及欠付利息外,还应自逾期之日起向出借人支付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收违约金(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为止)。同时,借款人还应承担出借人因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等)等内容。同日,王X向张XX银行账户转账出借33万元,任开放向张XX银行账户转账出借20万元,雷XX、张XX亦出具借款收据,载明:“今借到出借人任开放20万元、出借人王X40万元,合计60万元;月利率1.28%,借款期限12个月,即从2021年10月22日至2022年10月22日止”等内容。2021年10月25日,雷XX就上述房屋为任开放、王X办理抵押登记,被担保主债权数额60万元【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皖(2021)萧县不动产证明第0××6号】,担保方式为抵押。借款后,雷XX、张XX仅按约支付利息至2022年2月7日,共计支付23400元。后雷XX、张XX未能偿还借款。任开放、王X向雷XX、张XX多次催要未果,于2022年4月11日诉至本院先行调解,调解未果,遂致本案诉讼发生。诉讼中,为实现债权,任开放、王X亦聘请了律师,并支出律师代理费13500元。

法院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雷XX、张XX向任开放、王X借款60万元,任开放、王X向雷XX、张XX实际出借借款53万元,故本案借款本金应为53万元。借款后,雷XX、张XX仅偿还部分借款利息,后未能还款,显系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任开放、王X主张雷XX、张XX偿还借款本金53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和第三十一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案中,双方约定月利息1.28%,未超出合同成立时(2021年10月22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的四倍,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至2022年2月7日,雷XX、张XX已支付借款利息23400元,亦未超出法律规定,故任开放、王X主张利息按月利率1.28%自2022年2月8日起算,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抵押担保的问题。雷XX、张XX与任开放、王X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用位于萧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权登记,现雷XX、张XX未能偿还借款,故任开放、王X诉请对上述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负担问题。本案中,双方在《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未按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提前到期;……借款人还应承担出借人因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交通费、公告费、调查取证费等)”等内容。现任开放、王X聘请了律师,并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13500元,故任开放、王X主张雷XX、张XX支付律师代理费13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雷XX、张XX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

案件判决:

一、雷XX、张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任开放、王X借款本金53万元及其利息(按月利息1.28%计算,自2022年2月8日起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3500元;

二、雷XX、张XX逾期未履行上述债务,任开放、王X有权就雷XX用于抵押担保的位于萧县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抵押担保范围内按抵押顺位优先受偿;上述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雷XX所有,不足部分,由雷XX、张XX继续清偿。

三、驳回任开放、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41元,减半收取4670.5元,由雷XX、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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