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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

发布者:任程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8日 5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贾XX,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XX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安徽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X,安徽XX律师。
被告:刘XX,男,198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濉溪县XX厂经营者,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
原告贾XX与被告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宇,被告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贾XX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刘XX清偿贾XX借款本金25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暂算为10000元(以25万元为本金,以年息24%为标准,自2020年5月28日起暂算至2020年7月28日利息及违约金为10000元,实际应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2、依法拍卖、变卖刘XX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县(不动产登记号:皖20**濉溪县不动产权第X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贾XX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刘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8日,贾XX、刘XX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XX以生意经营为由向贾XX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分,刘XX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县(不动产登记号:皖20**濉溪县不动产权第XX号)房产作为抵押。合同同时约定,如刘XX违反《抵押借款合同》条款则视为违约,贾XX有权要求刘XX立即归还《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合同签订后,贾XX按照合同约定向刘XX交付借款25万元,刘XX向贾XX出具收据。自2020年5月28日起刘XX未能按时付息。贾XX认为,自己已按约定交付借款,刘XX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刘XX辩称,起诉状所述事实和理由部分属实,其中钱还到五月份是属实的,但是钱刘XX没拿这么多,只到手了22万多,具体数额记不清了,是一点一点转的。利息是按每月2.5分的利息,每月给付6250元。

律师意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刘XX向贾XX借款,贾XX依约交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借款后刘XX未能完全履行其还款义务,经贾XX催要后亦未能偿还借款本金。故贾XX诉请刘XX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违约金。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每日应按借款总金额万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XX已经依约支付利息至2020年4月28日,现贾XX主张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5月28日计算利息及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律师代理费。该费用系贾XX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且双方在合同中就律师代理费进行了约定,故对贾XX请求判令刘XX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关于抵押权问题。贾XX与刘XX在抵押借款合同中就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等进行了约定,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依法设立并生效。贾XX有权对刘XX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濉溪XX(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权第XX号)在抵押权范围内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故对该项请求,应予以支持。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案件判决:
一、刘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贾XX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20年5月28日起,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并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
二、如刘XX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贾XX有权对刘XX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濉溪XX(皖(2019)濉溪县不动产权第XX号)房产在抵押权范围内行使抵押权并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刘XX所有,不足部分由刘XX清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由刘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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