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任程律师 时间:2021年02月18日 5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贾XX,女,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XX公司工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贾XX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刘XX清偿贾XX借款本金25万元、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暂算为10000元(以25万元为本金,以年息24%为标准,自2020年5月28日起暂算至2020年7月28日利息及违约金为10000元,实际应按上述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2、依法拍卖、变卖刘XX名下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县(不动产登记号:皖20**濉溪县不动产权第X号)房产,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贾XX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
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由刘XX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9年11月28日,贾XX、刘XX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刘XX以生意经营为由向贾XX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为2019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止,借款利息为月息2.5分,刘XX以其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县(不动产登记号:皖20**濉溪县不动产权第XX号)房产作为抵押。合同同时约定,如刘XX违反《抵押借款合同》条款则视为违约,贾XX有权要求刘XX立即归还《抵押借款合同》项下所欠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在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的情况下,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均由借款人承担。合同签订后,贾XX按照合同约定向刘XX交付借款25万元,刘XX向贾XX出具收据。自2020年5月28日起刘XX未能按时付息。贾XX认为,自己已按约定交付借款,刘XX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特依法提起诉讼,望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律师意见: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刘XX向贾XX借款,贾XX依约交付借款本金25万元,双方之间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借款后刘XX未能完全履行其还款义务,经贾XX催要后亦未能偿还借款本金。故贾XX诉请刘XX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违约金。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5%,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金、支付利息或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每日应按借款总金额万分之五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刘XX已经依约支付利息至2020年4月28日,现贾XX主张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自2020年5月28日计算利息及违约金,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律师代理费。该费用系贾XX为实现债权支出的费用,且双方在合同中就律师代理费进行了约定,故对贾XX请求判令刘XX支付律师代理费7000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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