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吕小章律师 时间:2021年01月18日 3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17年,被告向原告租赁平地机2台,使用工地为武定县XX。2017年11月14日,被告出具欠条对未付租金予以确认,其中旧平地机租金72,000元、新平地机租金46,500元,合计118,500元。
因被告未能支付租金,因而成讼,委托后,经分析,双方已对租赁机械事实即租金进行了确认,可作为直接依据起诉。后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建筑设备租赁,租赁双方最好能签订书面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设备租赁结束后及时归还,办理结算。对于未签订租赁合同,保留现场相应影象资料,租赁结束后,租赁方应及时与承租方办理结算。如承租方不能及时付款,通过诉讼主张权利时方能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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