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资的那些事,你了解多少?
1、劳务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股东如何实现劳务出资?
答: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股权能否作为公司的出资?
答: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股权出资不符合上述第(1)、(2)、(3)项的规定,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该出资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采取补正措施,以符合上述条件;逾期未补正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4、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责任?
答: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全部出资,能否将其除名?
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解除该股东的资格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法定减资程序或者由其他股东或者第三人缴纳相应的出资。
6、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能否限制其股东权利?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是否需要履行出资义务?是否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受让人是否可以向转让股东追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可以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
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可以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受让人承担上述责任后,可以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为逃避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修订章程延迟缴纳出资时间,公司债权人能否要求该股东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答:股东出资时对注册资本出资时间的规定系其所作的认缴出资的承诺,也是对公司债权人作出的承诺,这种承诺对公司债权人会产生一定的预期作用;若股东为逃避承担责任,通过修订章程延迟缴纳出资时间,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损害债权人利益,公司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9、执行程序中,是否可以直接追加瑕疵出资股东为被告人?
答: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出资股东对其设立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出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10、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与实际出资情况不一致时,以谁为准?
答:工商登记仅具有证权性,没有设权性,当股东之间因股东权益产生争议时,公司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不能成为确定股东权益的唯一根据,而应以股东实际出资额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