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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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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跳槽”与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发布者:李慧萍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3日|分类:劳动纠纷 |632人看过

员工“跳槽”与企业商业秘密管理

    一、防止核心人员跳槽后带走商业秘密的措施

    1、优化核心商业秘密的管理,对商业秘密进行“肢解”,安排不同的负责人各司其职,相互配合。没有经过有权机构批准,任何人不得去打听或阅览商业秘密的不塌部分;

    2、与核心人员约定保密期,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该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时间内(一般不应超过6个月)不得离开企业,应当接受企业对其工作岗位的调整;

3、与核心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可根据不同的对象,以及商业秘密的重要性,给予跳槽原告适当的保密费,鼓励核心人员按约定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4、与核心人员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核心员工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不得到与本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企业任职,也不得自行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生产经营活动;

5、要求核心员工在离职前办理交接手续,把其负责的企业商业秘密资料全部交予接手人。

二、员工离职后对原单位商业秘密仍有保密义务

《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对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仅仅在原则上做了指导。一般认为,知悉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的保密义务均属于法定义务,义务人的保密期限应该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时间相同。但在没有同意的法律限制的情况下,由于各地文化、经济发展德夯差异,地方性法规对该问题甚至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规定。主要为两种情况:(1)离职员工无论是否与企业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都负有保密义务,如《四川省企业技术创新条例》;(2)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且明确规定保密义务,是员工离职后履行保密义务的前提,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根据立法的规定及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期限,应该自其知道那刻起,至商业秘密公开之日时止。

应注意,在双方当事人依法自行约定了保密期限的情况下,义务人的保密期限依约定确定,约定额保密期限届满,义务人也就不再承担履行保密的义务。

四、竞业禁止协议与保密协议的关系

1、法理依据不同

保密协议的法理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和忠实义务。无论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规定,每个劳动者都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且该义务的履行贯穿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间。

竞业禁止协议的签订是依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用人单位通过支付补偿金的方式,限制离职员工的就业范围,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来保护商业秘密的。

2、适用主体不同

签订保密协议的主体基本涵盖了所有劳动者,即企业可以与其认为的所有可能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劳动者或相关人签订保密协议。

竞业禁止协议的适用主体由特定的限制,

3、费用的支付不同

保密协议中的保密义务不以权利人支付保密费为前提。但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是否支付保密费,如果约定支付,则支付保密费成为秘密权利人的也对你该义务。当权利人没有按约定给付保密费时,义务人还是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制止商业秘密公开为止,但义务人可以以违约请求赔偿。

竞业禁止协议则以支付补偿金为前提。

4、协议的期限不同

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

而竞业禁止协议一般最长为3年

5、保密方式不同

    保密协议的救济方式为事后救济;竞业禁止协议是一种对于推定损害的事先防范机制,可以弥补事后救济方式的诸多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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