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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也是共同财产?真实裁判案例告诉你

发布者:李慧萍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5日|分类:婚姻家庭 |1366人看过



夫妻双方离婚分割财产时,很多人首先想到的是房子、车子、存款等财产,比较常见、价值也比较高。有一项财产,很多人对于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一直傻傻分不清楚——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目的是对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提供一定保障。

那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如果属于,离婚时又如何分割呢?让我们先来看看两个案例中法院的态度。

1、审理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7)沪0118民初7897号

裁判观点: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对应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沈某与严某2003年登记结婚,2004年10月1日育有一子,名沈小某2016年5月31日,沈某与严某登记离婚1997年,沈某进入甲公司工作,2016年10月19日,沈某与甲公司签署《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附件二《离职补偿金计算明细》载明离职赔偿金为200,37.88元。后甲公司向沈某支付了离职补偿金。严某主张该补偿款是对沈某在甲公司整个工作期间的补偿,故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其有权主张分割,要求原告支付其7万元。

法院认为:对于沈某的离职补偿金,就婚姻存续期间的对应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离职补偿金的计算方式,酌定沈某应支付严某62,000元补偿款。

2、审理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粤01民终21098号

裁判观点: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段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陈某1与严某婚后生育儿子陈某2。陈某1、严某于2015年10月28日经法院判决离婚。2015年10月22日,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穗南法民一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判决案外人广州研究所向严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9810.17元案外人于2016年8月15日将前述补偿款支付给严某。

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费用,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离职后一段时间内的生活,对于劳动者而言,不仅仅是其个人的生活保障,也是家庭的生活保障。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与人身具有可分性,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对应时段的39810.17元经济补偿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当然也有法院认为,经济补偿金其性质类似我国法律规定的破产安置补偿费,故可参考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处理方式,按双方婚龄和工龄的比例来计算离职补偿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浦民一(民)初字第32635号判决书中就执此观点。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不分割呢?让我们再来看几个案例: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701号

裁判观点:离职补偿金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对于分割的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陈甲、杨某某于1986年5月登记结婚,1987年11月生育一子陈乙。2009年6月,陈甲、杨某某至加拿大居住生活。2012年8月起,陈甲、杨某某开始分居。2014年1月21日,陈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2009年4月,杨某某与公司签订离职协议,取得一次性补偿金90万元。杨某某表示该钱款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其中5万元转入其股市账户,20万元转账交付陈甲,另外钱款均已在日常生活中花费完毕陈甲表示曾经收到过杨某某的20万元

法院认为:杨某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金90万元,亦应当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该款取出时,双方并未分居,且之后双方又在加拿大共同居住生活三年有余,故陈甲现要求分割该笔钱款,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2、审理法院:北京一中院   案号:(2019)京01民终10192号

裁判观点: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归还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分割。

基本案情:魏某与胡某原于2008年9月9日登记结婚2018年2月,魏某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 2018年11月19日,法院作出(2018)京0114民初46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魏某与胡某离婚,该判决于2019年2月12日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关于魏某要求分割的离职补偿金163862.8元,胡某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该款项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偿还银行贷款,现魏某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上述款项在离婚时尚且存在,故魏某主张分割其中的二分之一,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3、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0306民初10548号

裁判观点:离婚时,双方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包括补偿金)归各自所有的,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一方反悔要求分割的,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王某与陈某于2017年4月24日协议离婚2015年12月9日,陈某从中国证券公司离职,领取了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349684.56元。陈某称在2016年利用离职补偿金购置车辆,车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双方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王某草拟,双方确认除协议中分割的财产外,其他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法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系陈某离职时用人单位直接发放至陈某银行账户。陈某收取该笔款项后至离婚时,该补偿金以银行存款的方式用于购买车辆及家庭生活开支是符合生活常理的,在离婚时双方约定的各自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该财产明显应包含各自名下银行存款及其他私人物品在内。补偿金的一部分转化为车辆价值已分割,王某在离婚协议中已同意名下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现又主张分割该笔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分割方式和实操建议,为你总结如下:

1、经济补偿金对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婚前的工作年限对应的经济补偿金应为个人财产,离婚不能分割。

2、如果领取经济补偿金的一方有证据证明补偿金已经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家庭生活,或离婚协议已经约定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的,法院基本也不再支持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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