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洪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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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某银行、河北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周洪志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兴支行、河北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XX1102执561号之一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某银行,住所地负责人:A,行长,委托代理人:A,银行员工,被执行人:河北XX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景县龙华XX,法定代表人:A,公司经理,被执行人:A,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A,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景县,被执行人:衡水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XX,法定代表人:A,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衡水某银行与河北XX公司、A、B、衡水XX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住房公积金、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A名下房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A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书记员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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