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0152号原告河北XX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献县XX,注册号130XXXX00004923,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XX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X,注册号610100100050759,法定代表人A,董事长,委托代理人A,女,委托代理人A,男,第三人安庆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人民路庆广大厦10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XX公司与被告西安XX公司及安庆XX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需要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XX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32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审判长A代理审判员B代理审判员C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