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单”引纠纷,法院认定“刷单”合同无效
来源: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曾某诉某家居用品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曾某为刷单分别加入2个微信群,微信群中每天有刷单信息发布,曾某扫描刷单信息中的二维码后自动跳转到某家居用品公司的微信商城小程序,下单付款后把订单截图发送给指定的客服,客服会记录且不会发货,以区分正常的买家,然后向曾某返还佣金及本金。2021年11月11日至2021年12月22日期间,曾某共向家居公司支付刷单金额1028483.6元,收到返款326835元。曾某多次要求家居用品公司返还剩余本金并支付佣金,家居用品公司以系统故障为由拒付。曾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家居用品公司返还剩余本金及支付佣金合计77万余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认为,家居用品公司为提升其微信商城店铺的销售量、点击率和信誉度,通过微信群发布“刷单”信息、支付宝返款的方式虚构交易,对此,曾某明知且实施了“刷单”行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案涉“刷单”合同关系无效,曾某诉请的“佣金”不具合法依据,依法应予驳回。故判决家居用品公司返还曾某剩余本金,驳回曾某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刷单是电商市场激烈竞争催化下的违法产物,既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亦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阻碍电商市场的健康良性发展,更是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规定。该案依法认定网络“刷单炒信”行为无效,净化网络交易空间,树立正确价值导向,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护航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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