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爱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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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爱芳律师成功办理某家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魏爱芳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21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2021年4月23日,原告某木业公司与被告某家具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某木业公司为某家具公司提供板材、木皮销售及加工服务。合同签订后,某木业公司自2021年6月起分批交付货物,至同年11月28日共交付104批次,合同款总计179万余元。某家具公司陆续支付111万余元,尚欠68万余元未付。某木业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家具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并以魏某丁为某家具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由,要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家具公司及魏某丁答辩称,因某木业公司供货的板材大面积发黑,导致各项损失200余万元,双方已协商互不追究,且原告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某家具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某木业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0万元及利息。某木业公司则辩称板材发霉系安装工艺及环境潮湿所致,且材料已使用完毕,反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木业公司的本诉请求及某家具公司的反诉请求是否均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某木业公司主张其财务人员多次通过微信发送对账单并要求对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某家具公司则主张双方曾就质量问题进行沟通,反诉亦未超期。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木业公司财务人员虽多次发送对账单并提及“对账”,但均未向债务人明确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不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情形。本诉诉讼时效自最后一批货物交接完毕后60天(即2022年1月28日)起算,某木业公司于2025年11月提起诉讼,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对于反诉,某家具公司于2021年8月提出质量问题,至2026年3月提起反诉,同样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某木业公司的本诉请求及某家具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与反诉案件受理费分别由双方各自负担。

 

【律师价值】

本案中,魏爱芳律师作为被告某家具公司及魏某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把握案件核心,制定了以“诉讼时效”为突破口的答辩策略。在庭审中,魏律师通过梳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对账明细,有力论证了原告财务人员仅要求“对账”而未“催款”的事实,成功主张原告本诉请求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魏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敏锐的庭审应变能力,最终促使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客户避免了巨额经济损失,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

魏爱芳律师、心理咨询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具有法学和工学双学士学位,魏律师立足于当事人权益,善于沟通,办案严谨,认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1420120********46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