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爱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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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爱芳律师成功办理杨某甲合同纠纷案胜诉

发布者:魏爱芳律师 时间:2026年09月17日 113人看过 举报

2026-09-17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经过】

原告杨某甲与第三人耿某戊存在家纺用品买卖合同业务往来,耿某戊拖欠杨某甲16万余元货款。某法院作出前诉判决,确认耿某戊应支付货款16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耿某戊未履行义务,杨某甲申请强制执行,因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耿某戊与被告麻某乙原系夫妻,案涉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耿某丙、张某丁系耿某戊父母,且多次参与货物签收。家庭成员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案涉业务实为家庭共同经营。为维护合法权益,杨某甲在魏爱芳律师等代理下,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麻某乙、耿某丙、张某丁对前诉确认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本案起诉是否构成重复起诉;二、被告麻某乙、耿某丙、张某丁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及清偿范围。关于是否重复起诉,前诉被告仅为耿某戊,本案新增麻某乙、耿某丙、张某丁为被告,当事人范围不一致;前诉系确认个人债务,本案系基于家庭共同经营主张家庭成员共同清偿,诉讼标的不同,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关于责任主体,麻某乙与耿某戊婚姻存续期间,家庭消费依赖经营收益且存在大额资金流转,案涉债务属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耿某丙、张某丁直接参与货物签收,家庭成员统一运营、收益混同,构成家庭共同经营,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关于清偿范围,主债权16万余元及利息属共同清偿范围,迟延履行利息以2万余元为限,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不属于主债务范围。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依法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麻某乙、耿某丙、张某丁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前诉民事判决确认的债务16万余元及利息(以16万余元为基数,按相关规定计算,利息以2万余元为限)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杨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公告费四百余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律师价值】

魏爱芳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判断与诉讼策略。面对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困境,魏律师敏锐捕捉到债务人与其家庭成员存在资金混同及共同经营的事实,果断突破执行追加程序的局限,策略性地提起夫妻共同债务及家庭共同经营债务确认之诉。在证据组织上,魏律师巧妙整合前诉判决、收货清单及另案生效裁判文书,形成完整证据链,精准证明家庭成员深度参与经营及收益混同。庭审中,魏律师对“重复起诉”抗辩进行严密法理剖析,成功说服法院支持原告诉求,最终为当事人挽回巨额经济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合法权益。

魏爱芳律师、心理咨询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具有法学和工学双学士学位,魏律师立足于当事人权益,善于沟通,办案严谨,认真...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洛阳
  • 执业单位: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420120********4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
湖北得伟君尚(湖北自贸区武汉片区)律师事务所
1420120********46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