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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未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房屋被以违法建设整治为由而拆除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拆迁安置 |247人看过

一.原告陈述

原告在xxxx村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两处,第一处房屋位于x路与x路交叉口向南约2公里处路西,共三层,建筑面积共758.79平方米;第二处房屋位于第一处房屋向南约200米处,共三层,建筑面积共1356.57平方米。2019712日早晨,原告发现自己的房屋被非法强制拆除,损失惨重。原告及家人随即拨打110报警。

2019714日,原告向x市公安局x分局邮寄了书面的《查处申请书》,201992日,原告将x市公安局x分局不履行法定查处职责的行为起诉至x铁路运输法院,原告从x市公安局x分局提交的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得知:原告房屋被强拆,系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x街道办事处)实施。

.原告观点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三.被告关于房屋是违建的观点

原告诉称房屋系无合法用地及建房手续的违法建筑。原告名下曾有一处证号为x的宅基地使用证,2010年原告将该宅基地变更登记在其女儿名下,原告被拆除的房屋建在村集体农用地上,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相关法律规定,占用农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进行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建房许可等程序,原告在没有依法取得用地、规划、建房、施工等许可的情况下,在农用地上违法建设房屋,案涉房屋系建在无证土地上的违法建筑。

四.被告关于不是适格被告的观点

答辩人从未实施过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答辩人从未实施过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更从未委托过任何行政机关或部门拆除过涉案房屋。从x2014年城中村改造开始,原告因提出远远超出《xx村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合理要求而一直未和xx村拆迁安置工作指挥部(下称指挥部)签订补偿协议。

在长达近6年之久的时间里,指挥部从未实施或委托实施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而是一直与原告协商,希望与原告签订补偿协议。原告房屋虽然位于x村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但答辩人从未因城中村改造而拆除或委托拆除涉案房屋,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五.被告关于拆除不构成违法的观点

原告拒不搬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拆除不构成违法。x2014年开始进行城中村改造,距今已有6年之久,x绝大多数村民早已搬迁并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原告提出不合理的过高要求,迟迟不签订补偿协议,也不搬迁,指挥部一直与原告协商补偿事宜,但指挥部并没有拆除案涉房屋,即使涉案房屋现已被拆除,指挥部仍同意按照《补偿安置方案》与其签订补偿协议。

但因原告的房屋一直没有拆除造成x城中村改造的集体土地上附属物无法清零,造成无法进行土地收储及办理安置房的规划、建设、施工许可手续,城中村改造工作严重滞后,x村安置房也无法按期建设,整个村庄已搬出去的村民不能按时回迁,严重损害了x村村集体及村民的合同权益。

由于20199月在x市召开全国少数民族运动会,并且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七十华诞,因原告拒不搬迁,影响了民族动运会场地建设及国庆七十周年庆典,影响x市的对外形象,原告房屋被拆除并不是属于违法行为。综上,原告诉称房屋系无合法用地及建房手续的违法建筑,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拒不搬迁的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房屋被拆除不构成违法,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或诉求。

六.庭审意见

xx区人民政府辩称,涉案房屋由x街道办事处拆除,本案原告以xx区人民政府为被告,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经本院审查,x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x号行政裁定并无不当。虽x街道办事处参与了房屋拆除,但办事处不具有征收土地的职能,且涉案房屋拆除xx区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受益者。综上,xx区人民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

被告认为原告拒不搬迁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利益,其可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依法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而案涉房屋最终是由x街道办事处以开展违法建设专项整治活为由拆除,依法应确认拆除原告李某某案涉房屋的行政事实行为违法。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x区人民政府拆除原告李某某房屋的行政事实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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