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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受到罚款五万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9日|分类:行政诉讼 |716人看过

一、基本案情

201948日,被告x市场监管局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原告x经营部放置于经营场所里间的铁皮柜内的两盒“x”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标签标示生产企业/委托方:x集团有限公司,保质期至:2019/02/12,全国统一零售价170元,检查时已超过保质期,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告x市场监管局遂于当日立案,并对相关证据予以提取。2019412日,被告x市场监管局向原告x经营部发出《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要求其提交证据材料以及购入货物的进货凭证、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材料。

原告x经营部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述其于20189月以调货的方式从x馆购入三盒“x”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但未能提交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材料。为了核查原告xx经营部的进货情况,被告x市场监管局于2019619日向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函,请求协助调查。因案情复杂,需要协查,被告x市场监管局于201975日经过审批,决定延长办案期限30天。后xx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至现场检查,x国灸馆处于停止经营的状态,无法核实进货情况。

2019731日,被告x市场监管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再延长办案期限50天。后经调查,原告x经营部购入的三盒“x”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其中一盒于20189月销售,另两盒至201948日案发时,已超过保质期,原告x经营部未获利。201989日,被告x市场监管局作出《听证告知书》,告知x经营部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以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因原告x经营部申请听证,被告x市场监管局于同年819日发出《听证通知书》,定于同年94日下午举行听证。同年96日,被告x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x经营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给予没收两盒过期的“x”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以及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决定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该处罚决定于同年99日向原告送达。原告x经营部不服《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原告观点

被告x市场监管局在201948日至其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两盒“x”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已于2019212日超过保质期,作出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其并未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理由是经营场所分为里间与外间,二者由门帘隔开。只有向消费者提供理疗服务时,员工才会带领消费者进入里间,否则消费者无权进入里间。

放置在铁皮柜中的食品并非直接销售使用,而是用于向消费者展示理疗所使用到的各类食品。涉案两盒超过保质期的“x”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在理疗过程中使用不到,也无需展示;放置食品的铁皮柜在里间,且柜子是不透明、上锁的状态,其未有展示、销售过期食品的目的。

里间在为消费者提供理疗时是服务场所,在无客人和歇业时是经营者个人的休息场所,视为其家庭的延伸。经营者将个人物品放置在铁皮柜中没有过错,被告x市场监管局利用公权力强行检查经营者的生活场所,其保留举报、控告的权利。现其请求撤销被告x市场监管局201996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被告观点

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948日,其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原告x经营部销售的“x”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超过保质期,同日以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予以立案。经查,原告x经营部于20189月通过调货的方式,从xx区湖塘镇公仆路18号国灸馆(以下简称x国灸馆)购进三盒“x”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食品保质期至2019212日。购进当月,销售一盒,剩余两盒至现场检查时均已超过保质期。

原告x经营部的经营场所分为里外间,涉案食品放置在里间理疗床旁边的铁皮柜里。铁皮柜虽然一般处于封闭状态,但若有顾客购买产品时,经营者会打开柜门用于展示商品供顾客选购。且该两盒过期食品与其他待售食品混同放置在铁皮柜内,无明显间隔。因此,原告x经营部销售过期食品事实清楚。

行政处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原告x经营部销售过期商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考虑到原告涉案商品货值不足一万元、商品数量少、未实际销售,情形较为轻微,从轻处罚,作出没收涉案商品,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自由裁量合理。此外,案件的立案、延长、听证、作出处罚决定等环节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四、庭审意见

本案中,原告x经营部因消费者需要,通过调货方式购入三盒“x”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其中一盒向消费者出售,剩余两盒存放在经营场所里间理疗床旁边的铁皮柜中,与铁皮柜中其他待售的物资混同放置。原告经营场所虽然分为里间和外间,但外间主要用于接待、给顾客休息,里间才是提供服务的主要场所,放置有理疗床、铁皮柜等物品。庭审中,原告代理人陈述原告提供的理疗本身不收费,主要是做产品。

听证程序中原告代理人陈述,在销售的时候是把铁皮柜打开,从中取出产品,给消费者出示。因此,铁皮柜作为待售商品的存放场所,放置其中的产品目的是为了销售,且销售保健产品是原告主要的经营范围。存放其中的两盒超过保质期的“x”多种维生素矿物质片是处于销售状态,原告x经营部所称的不用于销售的理由不予支持。

被告x市场监管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原告x经营部的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证据提取单、《询问(调查)笔录》等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被告市场监管局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考虑本案原告违法情节轻微,予以从轻处罚,裁量幅度适当。

被告x市场监管局在立案后经过调查取证,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事先告知义务,告知原告x经营部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案件延期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原告进行了送达,行政处罚符合法定程序。综上,原告x经营部要求撤销被告x市场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xx日用品经营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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