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1994年4月29日,经x区土地管理局x号《关于x县人民政府要求征地修建环城东路及开发路两侧土地的批复》同意,征用x县x镇x、x、x经济联合社的521.9亩集体土地(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被征收范围内),用于新修x县x环路。涉案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在征收时为水田,属何某科户。除何某科户、何某运户未领取征地补偿款外,上述被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已完成征地及补偿款发放工作,征收转为国有土地。由于规划调整,东环路项目搁置,除完成征地工作外,原x县人民政府未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1996年,原x县人民法院作出x号民事判决,判决:准予原告韦某某与何某科离婚,婚生小孩何某英、何某阳由原告韦某某抚养。离婚后,原告韦某某未将户口迁走,仍与何某科同一户。2013年何某荣与何某科、原告韦某某分户生活。2017年5月,x市中心城区启动新一轮征地拆迁工作,2019年5月28日,被告x区政府对何某荣房屋及占用土地进行丈量时,将原告韦某某在离婚后建设的涉案房屋一并丈量计入何某荣户。
2019年11月1日,被告组织人员将涉案房屋拆除。原告韦某某不服,认为涉案房屋属其所有,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于2019年11月1日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另,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对何某荣进行询问,何某荣对涉案房屋属原告韦某某建设并使用无异议。
二.被告关于征地拆迁的观点
因征地范围内的搬迁户何某科户、何某运户对征地政策有误解,虽经当时工作人员多番动员,但这两户至今都没有主动领取其依法可取得的征地补偿款,相关款项自1992年起便提存于现x市x区自然资源局专户内,可随时领取。由于规划调整原因,东环路项目一直搁置,除完成前述征地工作外,原x县人民政府未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2017年5月,x市中心城区启动新一轮征地拆迁工作,经重新摸底排查发现涉案房屋是何某荣在已征收土地上新建的房屋。为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x市人民政府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x号《研究x区x东片区征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会议决定:2017年5月前在已征收土地上所建的24栋房屋,在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前提下,原则同意给予主房补偿安置。附房建筑物按规定给予补偿,土地则不作补偿。
根据相关文件如下:x号《x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x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及安置标准的通知》、x号《关于x市一江两岸核心区房屋拆迁补偿方案x市一江两岸核心区农民回建区安置房建设统建)方案的批复》以及x号《关于x市“一江两岸”农民回建区安置房建设(统规自建)方案的批复》。
三.被告关于拆除被告房屋的观点
,x市x区x重点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被告设立)相关工作人员,便着手落实各被征收人的征拆工作,向被征收人宣传征拆政策及进行丈量登记工作。2019年1月,被告依法对涉案房屋及占地依法进行了公证丈量,原告诉称的涉案房屋登记在其与何某科的儿子何某荣名下,属附属房屋,相关的丈量结果在被征收范围内亦进行公告公示,在规定的公示期内,没有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
按照前述丈量公示结果,依照x号《研究x区x东片区征拆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确定的补偿原则和补偿标准文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清晰载明原告被征收房屋情况、补偿标准文件、拆迁补偿数额、主房占地补偿及各方权利义务等内容,但因被征收人何某荣方原因(主要是对补偿标准异议及可补偿房屋范围异议),前述《补偿安置协议书》至今未能签订。
但被征收人何某荣依法可取得的全部补偿款均已依法提存于专户,被征收人何某荣可随时领取。鉴于被征收人何某荣未能与被告部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也未能主动领取补偿款,亦未能主动交出被批准征收土地。2019年7月31日,x市x区自然资源局向被征收人何某荣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批准征收土地决定书》,要求其限期领取安置补偿款、交出被征收土地。
四.被告的其他观点
被告职能部门多次督促被征收人何某荣限期领取依法可取得的补偿款及配合政府拆迁工作,但其一直未遵照履行;基于x片区建设项目紧迫性,被告后续组织了对被征收人何某荣前述已被批准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强制使用活动,但需要再次指出的是:被征收人何某荣因本次征地行为,可取得的法定补偿款均已提存落实到位,强制使用活动没有侵犯被征收人何某荣的其他合法财产权益。
原告韦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法应驳回其起诉。原告韦某某与涉案被批准征收范围内的何某科是夫妻关系,且二人同属一户,而何某科户被批准征收的土地及房屋所应得的补偿款及安置内容,均已提存落实到位,原告作为何某科户家庭成员,再提起本案行政诉讼,主体不适;其次,原告诉称的涉案房屋,经被告征地部门丈量登记,已明确登记在何某荣名下,将依照法定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及安置,即使对此有异议,适格的原告也仅能是何某荣,而非本案原告。综上所述,原告韦某某的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五.庭审意见
本案原告房屋是由被告x区政府组织实施拆除,x区政府应承担本案行政拆除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被告x区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不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被告x区政府没有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对被征收土地上原告韦某某的房屋实施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告韦某某请求确认被告x区政府拆除原告韦某某的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认为原告韦某某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经查,原告与何某荣分户生活,涉案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原告主张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何某荣亦认可涉案房屋属原告韦某某所有。原告韦某某与何某科是同户,虽不是户主,但其作为家庭成员之一,认为被告拆除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六.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11月1日拆除原告韦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