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28日,x省人民政府作出x号《关于审核同意x市二○一一年度第十二期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被征收单位包括x乡x村,被征收土地位置和地类以x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用地现状勘界成果为准。x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出具的现状勘界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杨某某等人居住的x小区x号楼在现状勘界图范围内。杨某某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性质为住宅。
2016年1月6日,x区x街道办事处委托x省x建设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x小区2号楼安全性进行鉴定。2016年1月11日,x公司出具《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该建筑适修性评定为Dr级;适修性差,建议拆除。2016年12月23日,x市x区城乡建设局、x区x街道办事处作出x号《危房停止使用告知书》。2016年12月26日,x区政府作出x号《紧急避险安全撤离决定书》。2016年12月27日,案涉楼房被x区政府拆除。
2017年9月,杨某某等人起诉x区政府拆除行为违法。2018年5月25日,本院作出x号行政判决,认定x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法。2019年6月30日,杨某某向x区政府邮寄赔偿申请,x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2019年9月,杨某某提起本案诉讼。
二.原告陈述
杨某某房屋位于x市x小区x号,亦即判决书中所称x小区2号楼。2016年12月27日,x区政府以该建筑整栋为危房的名义,把整栋楼房拆除。x区政府拆除杨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经x号判决确认违法,二审x省高级人民法院x号判决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区政府违法行政行为给杨某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
三.原告观点
请求:1.判令x区政府赔偿房屋损失256万元;2.赔偿装修10万元;3.赔偿停产停业损失23.5万元;4.赔偿搬迁费960元,搬迁奖励1.2万元,电视、电话、煤气安装费2628元。
四.被告观点
案涉房屋位于x区x小区x楼x单元x号,房屋建筑面积59平方米,产权性质集体,实际用途为居住。根据《x区x地段棚改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须知》,对杨某某赔偿为房屋货币补偿费363440元(货币评估单价为6160元/平方米x59平方米);搬迁费885元;3.临时安置费7080元。有线电视、电话、煤气安装费补偿标准:有线电视80元、电话48元、煤气2500元,按照被征收人的实际安装情况进行补偿,杨某某对其它诉讼请求应提交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否则不应予以赔偿。
五.房屋损失计算
本案是x区政府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拆除案涉房屋引发的纠纷。x区政府辩称,征地中,x市统一征地工作站委托x国源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附着物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为土地征收补偿的依据。x区政府主张按照x国源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x地段棚改项目价格表》赔偿房屋损失。该价格表写明的房屋分别为集体住宅、集体商服、集体住改非。
但杨某某持有案涉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x区政府按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进行赔偿,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因杨某某的房屋于2016年12月27日被x区政府违法拆除,至今未得到任何赔偿,故x区政府应以作出赔偿决定时国有土地上同类房屋的市场价格为基准确定房屋赔偿价格。
《x区x地段棚改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须知》中关于用作经营使用住宅房屋认定条件符合《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杨某某房屋所有权证写明房屋用途为住宅。杨某某提交了x市x区凯播通讯器材商店营业执照。x区政府应查明案涉房屋是否符合《x区x地段棚改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须知》规定的用作经营使用住宅房屋的条件,确定是否应按照用作经营使用的住宅房屋进行赔偿。
六.其他损失计算
关于室内装修问题,x区政府应与杨某某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应根据案涉房屋实际装修情况及时作出公平合理赔偿。关于停产停业损失问题,《x区x地段棚改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须知》对停产停业损失的规定符合《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x区政府应查明房屋是否符合《x区x地段棚改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须知》规定的给付停产停业损失条件,确定是否赔偿停产停业损失。
损失既包括违法拆除给权利人造成的物权损失,也包括权利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征收政策应得到的征收补偿利益。本案中,《x区x店地段棚改项目征收与补偿方案须知》对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搬迁奖励、电视电话迁移、煤气安装费等的规定符合《x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规定(试行)》《x市市区房屋征收建安成本综合建设成本参考价格及搬迁补偿临时安置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x区政府应根据案涉房屋实际情况,对电视、电话迁移费等征收补偿项目依法公平进行处理。
七.庭审意见
本案中,生效判决确认x区政府拆除案涉房屋行为违法。x区政府应当按照生效判决赔偿杨某某因房屋被拆除造成的合法损失。
八.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被告x市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原告杨某某作出赔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