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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对行政答复行为不服,可选择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途径予以解决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2日|分类:拆迁安置 |3057人看过

【原告陈述】原告季某某延续祖辈所有的400平方米宅基地,自土地改革至201255日征收拆迁期间,都是在案涉宅基地和房屋居住生活,对房屋整修改建。原告曾经通过各种渠道与方法诉求保护被征收拆迁安置补偿的合法权益无果的关键就在于被告没有对案涉宅基地确权。

 

原告遵照x号判决书的认定和最高法的裁定要求的结果,于2019219日向xx区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请确权无果,原告起诉。x市人民法院于2019828日作出判决书,判决x区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季某某2019219日提出的申请作出处理。

 

x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错误,原告向被告x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其于2019111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再次违背原告具有案涉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和附属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的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错误。

 

【被告意见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x区自然资源局是根据x市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了本案答复书,该答复行为并非是新的行政行为,而是对x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履行,故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驳回被答辩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办案程序合法合规,认定事实清楚,法律依据适用正确。

 

被答辩人因宅基地问题进行了多次、多轮诉讼,均败诉,被答辩人的行为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综上,被答辩人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本案xx区自然资源局依据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内容,对原告季某某提出的履职申请作出了《关于季某某宅基地相关问题的答复》,该答复行为系x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一个新的行政行为,原告季某某对该答复行为不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途径予以解决。

 

本案原告季某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被告x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x区政府经过审理,以原告季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被告x区政府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xx区人民政府于20191114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二、责令被告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季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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