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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因财产损失的主要成分为补偿款,故不能脱离补偿谈赔偿

发布者:天津垚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9日|分类:行政诉讼 |526人看过

摘要】本文取材于司法裁判案例。因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数额过低,原告请求责令被告依法赔偿。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案涉房屋被拆除,后经诉讼,原告案涉房屋被拆除行为已经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原告李某某因不服被告作出的赔偿决定,提起行政赔偿之诉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责任。赔偿包括房屋及地面其他附属物损失、房屋内物品损失、房屋装饰装修损失、出租房和租房损失。

关键词补偿款,财产损失,行政诉讼,征收拆迁,行政赔偿

一.原告陈述

原告诉被告x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xx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1223日作出行政赔偿调解书,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同意在2020316日之前对李某某的赔偿请求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被告于202058日作出了《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赔偿原告838038.2元。原告于2020513日收到该决定书。

二.原告观点

被告所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赔偿数额过低,无法维持原告正常生活,没有保障原告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置换的选择权。

.被告观点

根据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参照x201733号、x201811号文件,李某某主张的房屋损失过高,x区政府参照政府相关文件及安置补偿标准认定房屋价值损失及宅基地面积为233平方米进行赔偿,能够弥补李某某合法权益损失;

x区政府对李某某的物品进行了登记,拆除前已经把室内物品腾空,其主张的物品损失不应支持;案涉房屋作为农村住宅,不是商业性用房,李某某主张的安置租房费、门面租金损失不符合日常生活所需且超出市场价值,不应支持。综上,x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补偿数额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房屋损失计算

1、关于原告房屋一层的损失。202058x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附件中认定原告宅基地面积为233平方米(含一层房屋),按每平方米2700元标准,计算为629100元。对所确定的宅基地233平方米,原告虽提出异议,但其并未对其主张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予以确认。

经横向比较,考量xx区地域近段时期集体土地征迁的补偿范围与标准,以及参考周边近似区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标准,本院认为赔偿决定中确定的一层房屋(含宅基地使用权)的损失以233平方米,按每平方米2700元予以赔偿,该标准适当。对该项损失计算为629100元本院予以确认。

2、关于原告第二层楼房屋(框架结构)的损失。为体现对被告违法拆除的惩戒和最大限度对原告权益的维护,依据x201733号文件所涉该类项目中最高标准计算,二层房屋面积为202.6413.6×14.9)平方米,每平方米890元,计算为202.64×890=180349.6元。

3、关于原告地下室损失。鉴于被告x区政府在赔偿决定中同意赔偿该项,本院对赔偿决定中确定的地下室202.64㎡,每平方米292元,计算金额为59171元予以确认。

4、关于原告地面其他附属物的损失。根据原告的请求,对被告提供的调查登记表中确定的项目,依据x201733号文件所涉该类项目中最高标准计算。包括:水泥地坪116.86518.55×6.3)平方米,按照混凝土地坪厚度在20厘米以上每平方米80元标准,计算为9349.2元;砖混厕所1座,550元。

对于砖混台阶78.78平方米(14.6×4.952.1×3.1),鉴于x201733号文件中没有规定相应的补偿标准,本院酌定以原告主张的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计算为9453.6元。以上地面其他附属物损失合计19352.8元。

5、根据x201811号文件补偿方案,二层以上不予补偿的原则,针对原告第三层房屋,考虑到门窗等建筑材料本可以二次利用的情况,故对第三层该部分合理损失应给予相应赔偿。结合案涉房屋实际状况,本院酌定该部分损失支持25000元。

综上,以上房屋、地下室及地面其他附属物损失共计912973.4元。

五.其他损失计算

1、关于原告房屋内物品损失的赔偿问题。原告提供了自行制作的室内物品损失明细,结合被告提供的调查登记表、本院当庭播放的被告提交的拆除现场视频,以及原被告当庭对原告房屋内物品进行确认的情况。本院确认被告应赔偿原告的室内物品有:橱柜、防盗门、实木门、玻璃门、玻璃墙、空调8台(5柜、3挂)移机费用、网线2根等物品。根据法官日常生活经验和生活常识,本院酌定对原告主张的室内物品损失支持20000元。

2、关于原告房屋装饰装修损失的赔偿问题。x201733号文件对二层以上钢筋混凝土楼房补偿标准的注释为:“钢筋混凝土预制或现浇平房顶”未注释对应的具体装修规格。根据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被告提供的拆除视频播放情况可见,案涉房屋外墙均贴有瓷砖,二层房屋内装饰装修较好,一层安装有铝合金卷闸门等情况。考虑到李某某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对原告主张的房屋装饰装修损失予以支持30000元。

3、关于原告所主张的因房屋被拆除,门面房两年出租租金损失37万元及其在外租房两年租房费用36000元损失的问题。本院认为,农村宅基地的性质是用于建设家庭住宅,而非作为商业经营使用。故原告主张因其房屋被拆造成不能对外出租的损失并非直接损失。关于原告租房损失,可按照临时过渡费的性质,结合当地租房现状,按照每月一户1000元标准,酌定支持原告20个月租房费用20000元。

六.庭审意见

因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仅是先行处理的程序行为,并非行政赔偿案件的诉讼标的,故无需判决撤销。本案原告虽提起的是国家赔偿之诉,但其财产损失的主要成分为补偿款,故不能脱离补偿谈赔偿。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和提供的损失明细,其选择货币赔偿包括房屋及地面其他附属物损失、房屋内物品损失、房屋装饰装修损失、出租房和租房损失。以上各项损失赔偿数额相加计算为912973.4200003000020000=982973.4元。本院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的总金额为982973.4元。

七.法院判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x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经济损失982973.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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