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995年10月20日x县人民政府拆迁安置办公室与何某某(原告之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书》,将何某某原位于一高中西侧的宅基地征收拆除,新的宅基地安置在x路安置区170号。2005年3月30日x县城乡建设局通知何某某,又重新将其安置在x庄安置区218号。
何某某2004年死亡后,经其继承人申请,x县公证处于2011年11月16日作出公证书,内容为原告邓某某继承该安置区218号宅基地,但经原告申请,一直未办理产权登记手续。2018年12月1日,原告邓某某与第三人张某某签订宅基地买卖协议,原告将该宗宅基地以80万价格卖给了张某某。现原告要求被告自然资源局为其办理土地使用证,然后再过户给第三人。
【原告意见】原告系x县x镇x街拆迁安置户,被告将x庄住宅区218号土地补偿给原告,以置换原告位于x街的原宅基地。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被告无理由至今不给办理。原告向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七日内给原告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告意见】被告自然资源局辩称,本案不属于行政受案范围,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的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间。原告提出办理使用证属实,但案涉土地存有权属争议,属于不予办理登记的情形。
被告x政府辩称,x政府没有参与涉案土地的征收、安置,不是征收主体和安置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述称,该宗土地我与原告签订了购买协议,同意原告请求。
【庭审意见】x县人民政府已将该218号宅基地安置给了原告之母何某某,原告继承取得该宗宅基地。原告申请为其办证,被告自然资源局应当为原告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虽然间隔时间较长但原告一直未放弃自身权利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相关情况,本院对原告要求自然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的诉求予以支持。
被告自然资源局辩称,案涉土地存在权属争议属于不予登记的情形,但并未提供涉案土地存在权属争议的证据,该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被告x政府不是土地登记的职能部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本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自然资源局于判决生效后六十日内对原告邓某某的土地登记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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