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8月6日,原告向被告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告公开x区x镇境内x镇x大道的征地批复文件及相关附件。被告受理后,经检索和调查,未查找到原告申请公开的案涉信息。
2019年9月4日,被告作出信息公开回复,内容为:原告申请信息所涉及的产业路为乡村道路,乡村道路是否建设由村民代表研究讨论决定,公路建设用地由村组自行调节,故此条道路没有征地批复及相关文件。2019年9月6日,被告向原告送达了该回复。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意见】撤销被告于2019年9月4日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书,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明确具体答复。
【被告意见】被告辩称,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提到的产业大道属于乡村道路,该道路建设不涉及征地,故没有征地批复及相关文件,被告的回复事实认定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意见】被告于2019年8月6日收到原告的申请,按照前述法律的规定,应在2019年9月3日前作出答复,但其于2019年9月4日才作出答复并于9月6日送达,超过法定期限,程序轻微违法,但未对原告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
关于原告认为被告未告知救济权利的问题,亦属于程序轻微瑕疵,因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对不服行政行为的救济权利进行了明确规定,且本案原告的诉权并未受到实质影响,该程序瑕疵不足以撤销该行政行为。
被告在尽到合理的查找和检索义务后,将相应查找和检索情况告知原告,应当认定履行了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该信息,但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信息已由被告制作或者保存。同时,原告认为被告违法用地问题并非本案的审查范围。
【法院判决】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法院判决,确认被告x市x区x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4日作出的信息公开回复违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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