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原告陈某某系x县x镇x村3组村民。2019年7月16日,x省x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被告于2018年10月12日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断电的行政强制措施违法。2019年9月27日原告陈某某向被告邮寄《国家赔偿申请书》。
请求:1.赔偿因断电造成冰箱内食物变质而导致的损失,共计150元;2.赔偿因断电造成家中无法下厨、烧水,只能外出就餐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3000元;3.赔偿因断电造成热水器无法工作,只能外出洗澡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300元;4.赔偿因断电造成夜间无照明,只能购买充电宝、蜡烛等物品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共计150元。被告收到后,未做答复。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告意见】被告的断电行为已被确认违法,且被告断电行为对原告造成3600元经济损失,被告有义务赔偿。原告按照法律规定,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却不予答复。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600元整。
【被告意见】2019年9月30日,被告收到原告陈某某提出的《国家申请赔偿书》后,立即委托县司法局多次与陈某某联系,陈某某以没有在x为由没有见面协商。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庭审意见】被告对原告的房屋实施断电的行政强制措施已被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故被告应对其违法行为给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为证明其损失,向本院提交了由x县x饭店出具3000元的通用定额发票以证明其就餐开支,对于原告主张的其余600元损失,原告未提供证据,本院不予支持。酌定原告损失为3000元。综上,被告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法院判决,被告x县经济和信息化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某损失30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六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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