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7月24日,唐某向x县人民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x县人民政府公开“征地公告”。x县人民政府于次日签收了该邮件,未作出答复。
【被告观点】x县人民政府确已收到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且唐某不能证实与申请的信息存在利益关系和利害关系,故x县人民政府的行为不违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唐某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x县人民政府收到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不同的情况对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进行提供和答复。
x县人民政府承认已收到唐某邮寄的政府信息申请表,但其至唐某提起行政诉讼前,对其未给予任何答复,该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违反法律规定。
【法院判决】2019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责令被告x县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原告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书面答复。
【作者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作者声明】本文为真实司法裁判案例,仅供学习交流。